黄浦区区委区府出台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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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形成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近期,上海市黄浦区委、区府发文出台了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办法指出,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纠正审计查出问题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决策机制。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 书面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需要整改的事项、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等。

    办法明确,区政府成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协管审计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难点,督促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协调解决审计整改重点问题。联席会议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问题,决定予以销号。

    办法要求, 区审计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区审计局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的相关情况分别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落实。

    办法规定, 区政府每年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将审计整改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督查。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发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审计查出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限期整改、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进一步组织处理。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区审计局移送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进行处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曹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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