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审计规范 明确问责标准 泗阳出台《规范审计工作七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8日】
【来源:江苏省泗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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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整改行为,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江苏省泗阳县政府出台了《规范审计工作七条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将全县审计对象分为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包括财政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农委、水利局、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交运局、众兴镇(木业园区)、农业产业园等13个单位,以及民康公司、东方投资公司、运河新城公司、城南新城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5个国有公司。其他为一般单位。

《意见》要求,一要提高审计监督频率。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重点单位每年一审,一般单位每三年轮审一遍,主要围绕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每年11月底前拟定全县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月排定审计事项;三要建立审计通报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计工作通报会议,听取审计局半年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通报。

《意见》的重点在规范审计整改和问责上。所有问题整改涉及资金资产收缴或退还、账务调整的,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下达后10天内执行到位;需完善管理制度的,要在15天内整改到位。涉及追究人员责任的,移送主管部门的要在移送后1个月内处理到位;移送监察部门的要在移送后2个月内处理到位;被审计局警告处罚的单位,根据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对于问题严重需追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处理。对财政收入征收违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违规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以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单位公款10万元以上的特别严重问题,直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单位和个人骗取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规定,由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进行认定。审计局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初核汇总;监察局负责对人员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认定;财政局负责对资金、资产追缴及退还情况进行认定。凡未通过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必须重新整改到位,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意见》特别强调部门职责,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发现未发现问题、故意掩盖瞒报问题、不按规定处理处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察部门对审计移送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处理到位的,需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对故意拖延不予处理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胡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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