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措施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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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出台文件,要求加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既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经济(股份)合作社(公司)等。文件要求,建立并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和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一是强化资金审计。要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收入和支出,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主要检查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遵守法律规定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和公开情况。

二是强化资产审计。要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房屋、建筑物及其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集体资产进行审计,主要检查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运营遵守法律规定情况,集体资产真实完整、账实相符和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资产购置、处分、承包、租赁、出让和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开性情况,提高集体运营绩效。对集体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是强化资源审计。要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使用的土地、矿产、水域、森林、滩涂、“四荒地”等自然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使用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主要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情况,承包、租赁和参股、合作经营合法性、合规性、公开性情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

四是强化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检查任现职期间的集体财务、资产、债务、权益的变动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经济责任评价情况、重大决策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三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民主公开制度落实情况、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等,突出对信访案件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村和集体资产规模大的难点村的审计,促进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潘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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