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制定申诉复查复核办法 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来源:重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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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同时规范审计申诉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审计局近期在深入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锐意创新,制定了《重庆市审计局申诉复查复核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扩展了申诉人范围。《办法》将申诉人范围不仅限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赋予被审计领导干部提起申诉的权利,而是扩展到所有审计对象。同时,界定了申诉复查和申诉复核方式,审计对象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对区县审计机关的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审计局申请复核。

二是明确了受理机构和组织方式。明确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述申请,原审计组以外的两名以上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复核组,独立开展复查复核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撰写复查、复核报告,经市局法规处审理后,报局项目审理委员会审定。

三是规范了复查复核方式、主要内容和结果处理。《办法》规定,复查复核应针对申诉事项,采取调阅审计资料、听取申诉人意见、询问原项目承办人、向有关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等方式,重点核实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审计证据是否恰当充分、问题定性和法规引用是否准确、处理结果是否显失公平。核实结果应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申诉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而原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应当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在复查、复核决定中予以说明并将复查、复核决定抄送原审计结果报送部门,反之,不予支持。《办法》要求,审计项目承办单位应将申诉复查、复核所形成的资料一并纳入审计项目立卷归档。(雷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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