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政府出台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定
审计部门配套制定管理和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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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长市实际情况,安徽省天长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天长市审计局配套制定了《天长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从协审机构确定、协审工作安排、协审工作管理、协审报酬计取及支付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工作组织行为实行制度化管理。既着重强调审计部门对协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制度化考核,又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在协审机构确定、协审工作安排等重点环节的程序和制度;在加强协对审机构管理的同时,又扎牢了审计部门在协审工作管理方面制度的笼子。

配套的《办法》从审计业务和工作考评两方面强化对协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和考评,着重强调四点:

一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抓手,推动协审工作提速增效。规定协审机构自领取项目资料起7日内将包括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时间和审计人员等内容的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审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推进项目协审工作。

二是以复审结果为标尺,加强对协审工作质量的考评。将协审机构提交的初审结果与审计部门的复审结果相比对,计算出项目的复审误差率。以复审误差率作为衡量协审质量的主要指标,并与审计报酬直接挂钩,促进协审质量的提高。

三是实行协审工作证制定,严防业务转让和人员顶包。建立协审人员信息库,印发协审人员工作证。要求协审人员在协审工作期间一律持证上岗,对号入座。

四是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强化处理措施。审计部门根据协审工作考评结果,对协审机构及人员可采取约谈告诫、通报批评、收回委托项目、扣减协审报酬、暂停或取消协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以上两个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审计部门对协审工作的管理行为,同时明确了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工作中的责任和风险,将进一步促进协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刁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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