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来源:河北省唐山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河北省唐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近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并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全市执行。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流程。规定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适用于本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要求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要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办法》规范了运用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了具体规范,提升了结果运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办法》规定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结果运用方面的职责。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和运用情况的统计、报告、通报工作。

近年来,唐山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支持审计工作,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焦彦龙同志对市审计局呈送的每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都作出重要批示。《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该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孙亚东)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