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来源:重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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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重庆市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严肃审计纪律,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日前,重庆市审计局出台《重庆市审计机关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是指在正常审计工作程序之外,相关单位和个人,以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对审计涉及的单位或者事项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暗示审计人员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办法》建立了记录和报告制度,要求审计人员以《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为载体,全面、及时、如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审计工作的行为,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办法》强化了责任追究。对审计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审计工作的,由驻局纪检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对外单位人员干预审计工作的,由驻局纪检组及时告知干预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移交相关记录材料并协助调查。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避免外部干扰将起到保障作用。(向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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