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市县区审计局局长例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来源:海南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中关于“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的要求,加强省厅对市、县(区)审计机关的领导,海南省审计厅近日出台了《市、县(区)审计局局长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例会实行议题制,按季度召开。例会由省厅领导和各市、县(区)审计局局长组成,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集体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深入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审计改革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听取各市、县(区)审计局工作情况汇报,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开展工作交流等。会后,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由省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各市、县(区)审计局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厅办公室报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例会搭建起一个全省审计机关议事决策、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及时了解市、县(区)审计机关工作动态,加大审计工作统筹力度,进一步增强了全省审计工作的协同性和整体性,为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做好准备。(曾盛)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