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武汉办加大公文管理力度 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6日】
【来源:审计署武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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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收到《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后,及时组织办公室、法制处等公文管理部门和各业务处文秘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审计署近年来对公文质量检查通报的有关情况和公文处理中应知应会的基本规定及共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讨,并专门下发了《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审武特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一、关于公文拟稿和核稿方面。《通知》规定:各处室的公文拟稿要正确选择公文种类,行文要事实清楚,规范简练,逻辑严密,直述不曲;处室领导要负责对本处室拟写的公文进行核稿,主要审核文稿的事实和证据、意见和措施、文字和格式、主送和抄送单位、能否上网公布等,如发现错误或疏漏之处应当修改、补充或退回拟稿人重办。拟稿处室对文件的事实、证据、意见措施、数字、人员及单位名称、专业术语、文字表达、公文格式和种类、附件说明、紧急程度、主送抄送范围、文稿资料齐全、密级与是否上网建议等承担第一责任。

    二、关于公文复核和核查方面。《通知》规定:继续执行“业务处核稿、公文管理部门(办公室、法制处)审核、办领导审签”三级审稿制度。公文管理部门审核、复核公文最主要的职责是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格式关和文字关。行政公文、《审计简报》、《重要审计情况》和党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审核,主要职责是:审核公文种类选择是否恰当,格式是否合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公文是否已按程序审批和签发,主送、抄送单位是否正确齐全,发文时效是否合规。如发现一般文字、格式等问题,审核人员应予以纠正;涉及实质性的重要问题,商拟稿处并报签发办领导研究解决。审计业务文书由法制处按照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进行复核,同时核查所有审计业务文书的种类适用是否恰当、格式是否合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复核与核查完成后,法制处应出具复核意见书,并对出具的复核意见和对审计业务文书种类与格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三、关于公文校对和印制方面。《通知》规定:公文经公文管理部门审核、办领导审签之后,拟稿处室要认真履行文件校对职责,发现与定稿不符的错漏之处要予以修正;如认为定稿存在问题,要与公文管理部门联系解决。拟稿处室对文件二校清样的正确性承担第一责任。公文管理部门对正式文件发出之前要进行检查,要按季度对查出的公文质量问题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与处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办公室对各类文件的发文字号、印制的正确合规性、发送的准确、及时、安全性承担责任。办公室负责对审计署寄发公文,送达业务文书由拟稿处负责。

    四、关于公文期限和时效方面。《通知》规定:各处室在处理本环节公文工作时,要从全局出发抓紧办理,在要求事项办结的期限前,留给待办环节必要的工作时间。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法制处复核、核查业务文书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公室审核、印制、发出公文,不超过4个工作日(二校时间除外)。(吴英、程琳、周俊、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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