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情况表明:上海市采取多项措施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惠民政策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来源:审计署上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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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对上海市2006至2007年城市基础教育经费专项调查时发现,上海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政策出台早,相关配套政策实,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国家出台政策从2008年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而上海于2006年1月颁布了《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并从2006年春季起首先在郊区公办中小学校实施,2006年秋季扩大至全市范围。为此,上海市提高了初中和小学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定额标准,将免除学杂费部分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定额,其增加的教育经费,由上海市各区县政府承担。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地区顺利实施该项政策,市财政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按免除学杂费金额10%至80%给予补贴。

    上海市还出台政策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课本费。2008年2月,上海市下发了《关于做好免费教科书和“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秋季率先在郊区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外省市借读生)实施免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政策,2008年春季推广到全市范围。各区县在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中列支免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专项经费,确保相关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并根据帮困总量不减原则将原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资金,继续用于帮困助学工作。

    上海市民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还积极落实帮困助学措施。采用按实名制发放帮困助学券的形式对寄宿学生进行补助,补助范围从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扩大到非寄宿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费。(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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