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重庆办制定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来源:审计署重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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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在新审计准则要求基础上,结合办内实际,制定了《审计署重庆特派办审计结果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审计结果的定义、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内容,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以有效发挥审计作用,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率。

    一、明确审计结果涵盖范围。审计结果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收集的取证材料,经过专业判断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办法》明确审计结果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含代拟稿)、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也包括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审计建议。《办法》规定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并在审计项目归档前提出检查报告,并归入审计档案。

    二、规定了检查方式和内容。根据审计准则的最新要求,《办法》规定审计组所在处室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如外资公证审计项目),审计组所在处室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办法》还规定了审计组在跟踪检查完成后,应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整改处理情况和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等。

        三、提出了跟踪的具体要求。 《办法》分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跟踪、审计决定执行跟踪、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跟踪、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跟踪提出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要求。如对于自行纠正事项的跟踪,《办法》规定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30日内报送整改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或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一同报送)。证明材料包括资金划拨证明、账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等。对于审计决定执行的跟踪,除规定审计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整改情况外,还规定法规处应及时提醒审计组所在处室跟踪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保证审计决定按时执行完毕。对于审计建议采纳和移送处理的跟踪,为满足特派办年度考核需要,《办法》还特别要求审计组所在处室应提出专项检查报告。(陈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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