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长沙办积极探索三级审理模式 深化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
【来源:审计署长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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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在开展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首审—复审—审定”三级审理模式,强化对审计证据和审计记录的审理,突出审理工作集体决策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今后加强审计质量管理、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理顺审理程序奠定了坚实基础。

    自审计署提出审计项目实行审理制以来,该办认真总结多年来审计项目复核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在新的国家审计准则下如何做好审理工作,经过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试点,初步建立起“首审—复审—审定”的三级审理模式。首审,即指定专门审理人员对全部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理,重点对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报告进行审理。复审,即由法规处负责人召集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再次审理,在与审计组交换意见后,形成正式的书面审理意见。审定,即由特派员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特派员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理意见进行最后确定,法规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审理意见并送业务处存入审计项目档案。通过“首审—复审—审定” 三级审理模式,一是加强了对审计证据和审计记录的审理,确保审计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二是责任明确,使审理工作有完整的审理记录。三是有效地防范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质量。

    为确保“首审—复审—审定”三级审理模式有效发挥作用,该办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加强制度保障。在正式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前,该办根据新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该办工作实际,制订了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明确了审理程序、审理内容和审理要求,特别对“首审—复审—审定”三级审理模式进行了明确,从而促使审理工作制度化、审理程序规范化、审理内容明确化,有效地保证了审理质量。二是加强组织保障。办党组加强了对审理工作的直接指导,并将审理工作写入该办2011年党组工作要点。三是加强人力保障。该办年初调整人员时,优先考虑法规处人员结构,增加了2名业务骨干从事审理工作,同时,在进行审计项目人力资源整合时,为审计项目集中审理配备了必需的人员。

    通过实行“首审—复审—审定”三级审理模式,该办在2010年财政大格局审计项目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可以准确发现各层次的差错,有效控制审计质量。今后该办将在工作中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操作细则,深化审理工作。(李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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