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哈尔滨办积极探索完善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
【来源:审计署哈尔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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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上首次提出把“复核”改为“审理”,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新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正式明确了审理的要求。为此,审计署哈尔滨办近年来积极探索,采取多项措施开展审理工作。

    一是审理范围涵盖审计过程全部资料。该办制作了报送审理资料交接清单,按照形成资料的重要性和时间逆序列示了要求报送的全部资料名称。包括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OA审批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汇总表、审计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采取/解除审计强制措施通知书和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实施方案和OA审批单、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证据、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和OA审批单、审计工作方案等。

    二是审理目标要回答准则规定的6项内容。该办法规处审理后,首先要向审计业务会议报告,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论是否发现问题,审计组必须对应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理人员必须对照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逐一核对审计工作底稿。其次,法规处要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理人员必须对照审计报告,逐份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审计证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法规处要报告审计组执行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理人员必须对照报送审理资料交接清单,逐份审核相关审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形成资料的时间是否合规,行使审计权限是否合法等。

    三是规范审理工作内容和流程。该办制定了审理工作规则,明确各类审计文书和相关审计资料的审理内容、程序、责任、结果。建立审理统计制度,及时整理记录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等重要资料的形成情况,记录审理发现的问题和补正情况。建立质量控制档案制度,每年形成的各类审理和控制相关资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备查。(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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