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济南办改进实务导师制实施办法三大措施保实效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
【来源:审计署济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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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结合创先争优争当“四手”活动和“审计大练兵、全面提素质”为主题的素质提升年活动,在认真总结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4年来经验做法基础上,对2006年8月开始实施的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改进,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实务导师制的责任主体、考核办法、奖惩规则等,力求通过三大措施保证审计实务导师制推行的实效。

    一是实行处长负责制。新办法规定了处长要对本处室导师制的实施负总责,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了解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确定指导关系,做好审计实务导师制工作的基础。处长要根据实务导师的基本条件向人事教育处推荐经验丰富、善于沟通的业务骨干作为导师,要了解指导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工作经历、性格特点,根据这些情况确定指导关系。第二,处长要在具体工作安排中为双方提供指导条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让指导双方在同一小组,尤其是第一年,指导对象作为导师的助手,要从事基本相同的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实务指导的实现。第三,处长要做好督促、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处长负责对指导双方的日常考核,督促指导计划的实施;遇到处室调整等原因造成指导关系需要调整的,处长要及时为指导对象确定新的导师,不能间断对指导对象的指导。在年度考核中,处长要负责对指导对象做出综合评价,并对基本素养、思想政治方面评分,纳入年度考核总成绩。

    二是严格考核制度。此次修订对考核指标、考核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把考核内容进行了细化。三个年度考核指标的设置参照了近几年新录用人员的指导情况,遵循了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实务导师制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指导双方所在处室的处长负责,包括对实务导师指导计划的督促检查,对指导对象指导记录、学习笔记的检查,在日常考核中要对指导对象基本素养,如会议、乘车、就餐等礼仪进行观察、指导,做到随时提醒。年度考核由人事教育处牵头负责组织,主要包括对指导对象考试成绩的量化考核、业务能力的考核、理论学习以及基本素养等的综合评定等。年度考核设置两项考试指标:一是计算机中级,要求参加审计署的集中培训要在当年一次通过,参加办里组织培训的人员在三年内通过考试。二是审计师资格考试,要求经济类的指导对象要在第一年第一次报考时通过,非经济类专业的指导对象在三年指导期结束时要通过考试。法规处负责对指导对象业务类文书的检查,主要是考核指导对象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涉及业务学习、理论学习的目标考核由人事教育处在征求指导对象所在处室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评分。

    三是充分使用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制度。《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对象转正定级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指导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适当推迟职务晋升时间”,对考核不合格的:一是要扣指导对象所在处室队伍建设考核分值;二是取消指导对象评先选优资格,适当推迟职务晋升时间,指导期延期一年。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对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并与被指导对象共同取得突出业务成果的实务导师,报经办领导批准后,按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只有考核合格而且双方共同取得突出业务成果的才有资格获得奖励。(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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