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沈阳办制定审计整改检查办法力促审计整改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来源:审计署沈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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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根据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结合办内实际,制定了《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审计整改检查办法》。《办法》明确了整改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和时间等五个方面内容,为该办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审计实效,充分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了整改检查的事项、时间和方式。《办法》明确了主办业务处应对该办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中所列问题或审计建议的整改、采纳情况进行检查,并于该办出具报告规定的整改期限或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明确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可以采取实地检查、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以利于全面深入开展审计整改检查。

    二是明确了督促整改检查和整改检查两个责任。《办法》明确了督促整改检查和整改检查两个责任,分别由法规处和主办业务处负责。法规处根据该办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的审计决定书等事项,建立督促整改检查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在相应审计业务文书出具后合理的期限内负责督促、提醒主办业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办业务处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三是明确了检查报告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办法》明确了主办业务处在检查后要提交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并制定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具体格式,以便于规范和操作。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应涵盖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及纠正意见等内容。

    四是明确了检查报告的审议程序。《办法》明确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需经法规处审理,由分管办领导签署意见,确定是否需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同时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及纠正意见必须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以确保审计整改检查质量。

    五是明确了拒绝整改行为的处理方式。《办法》明确了该办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在执行时限终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主办业务处代拟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该办发出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后,期限届满被审计单位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主办业务处代拟协助执行函、强制执行函或建议处分函,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以保证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制定了上述文书的具体格式。(刘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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