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济南办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来源:审计署济南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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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切实提高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质量,对本办部分审计业务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工作程序。为准确把握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意见的适当性,该办要求所有审计组在完成审计报告的撰写后,均应将审计报告送交法规处审核并报该办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然后再送达被审计单位正式征求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提高审计报告质量。要求审计组进一步规范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和审计建议。对审计评价应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和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进行评价,审计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作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性质归类、按重要性原则排序,并与审计评价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前后矛盾;审计建议要在综合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要言之有物,便于操作和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工作程序。对于审计组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除依法应由审计署直接下达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的审计项目外,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移送处理意见。其中,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计业务会议程序。为提高审计业务会议效率和质量,该办进一步规范了审计业务会议组织程序、会议议程和汇报内容。明确规定,重大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特派员召集和主特,各处室负责人和审计组成员参加;承担审计任务的业务处负责人负责向会议作汇报并在事前准备好汇报稿,汇报稿内容应包括审计组工作情况,审计报告起草情况,征求并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情况,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讨论及修改情况,审计报告代拟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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