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长春办制定规范审计信息管理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0日】
【来源:审计署长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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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成果利用,推动各项审计工作扎实和有序开展,日前,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办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信息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审计信息的报送形式、内容标准、编发要求、相关责任以及编发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审计信息报送的主要形式、内容标准和编写要求。根据审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不同,明确以《重要审计情况》和《审计简报》两种形式向审计署报送审计业务信息,以《工作动态》形式报送综合类信息。要求审计业务类信息要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体现实效性,所反映的有关数据和情况必须经过审计查证。对《重要审计情况》所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要着重描述有关责任人情况、责任单位性质、问题发生时间、手法、情节等内容;对《审计简报》所反映的典型性问题要侧重阐述产生问题的机制原因,对倾向性问题要重点写明问题的渐进变化情况,对普遍性问题要在阐明问题数量、金额和占比的基础上揭示原因、提出建议。以《工作动态》形式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要紧扣宣传主题、突出工作特点、体现经验成效。
    
    《意见》进一步落实审计信息编发各环节的责任。提出信息主办处室要对反映情况的事实、数字和定性的准确性、政策法规依据的适用性负责;法规处要对所反映问题的事实、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对所提出的审核意见负责。对与主办处室存在重大分歧的有关问题,可提请办主要负责人或提交办审计业务会审定;办公室要对编发信息的种类、内容标准、文稿编辑等内容负责。对事实不清、数字不准或逻辑不通的信息稿,商主办处室进行修改,并做好督促信息主办处室落实办主要责任人在审核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每月定期通报信息编发、采用情况等工作。分管办公室、法规处和主办处室的办领导要分别对信息的文字表述、逻辑结构,反映问题的事实定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取证的准确性、充分性等负责。
    
    《意见》进一步明确审计信息的编发时限和流程。提出主办处室应在交办时限内完成信息拟稿,法规处、办公室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核稿编辑。编发审计信息可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报送并行的方式。同时,进一步明确业务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的编发流程。(毕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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