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武汉办进一步规范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来源:审计署武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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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掌握移送案件办理结果情况,全面反映审计工作成果,日前,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范围,规范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内容和环节,明确了法规部门与办公室间的职责分工,增强了移送案件办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进一步细化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本年度移送处理书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二是本年度本办虽未出具移送处理书,但通过审计信息或审计专题报告经党政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的事项。三是经审计移送(审计信息批转、审计专题报告)反映有关部门、已经处理结案但审计署尚未公告的案件。这种做法,进一步界定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范围,避免了重报、漏报问题的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内容和环节

    主要采取列举表样填写范例的方式,对移送案件办理报送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进行了规范。具体为:“案件线索概况”之“基本事实”栏,字数应在200字左右,注意交待关键要素,包括审计发现的时间、审计(调查)项目名称、涉案单位名称、涉案人员姓名及身份、违法违规方式或手法、侵占或转移资产性质和金额、造成损失的资产性质及金额、线索移交的时间、查处立案及结案情况;无相关内容的栏一律填写“——”等。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内容,增强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进一步明确了法规部门与办公室间的职责分工

    为了做好审理部门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职责分工,防止多头统计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和基层忙乱,该办对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业务处将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统计表,以及移送后处理情况所附的相关证明文件,首先报法规处复核,法规处再将复核情况向办公室抄送,最后由办公室报审计署各业务司。同时,规定了报送时间为每半年一次。这种做法,保证了审计署所需要的移送案件办理有关数据资料的迅速上报,确保了移送案件办理报送工作的圆满完成。(谷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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