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武汉办细化审理复核办法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来源:审计署武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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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的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日前,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根据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该办工作实际,针对重要审计情况及审计移送处理书,制定专门的复核、审理办法,规范了操作流程,明确了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一是注重质量控制,细化部门责任。该办法着重从质量控制的角度,细化各部门对两类文书的应承担的责任,突出每个部门对审计质量的不同关注点,其中特别强调了审计组、审计业务处对审计质量的控制职能,如要求审计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对文书事实描述的准确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定性处理的恰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法规处则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以业务处提交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全面审查文书事实描述的准确性,证据的充分性、定性处理的恰当性以及审计程序的合法性,而办公室作为发文部门,则要求就重要审计情况重点关注法规处提出的意见,对文字表述进行审查并修改。而且,为了提高非直接参与业务的部门对审计业务的认知程度,办法还赋予了法规处及办公室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这种“条块分明”的工作模式,使各部门在整个流程中各有侧重,做到了审计质量的全面控制,同时又不重复。
    
    二是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协商制度。考虑到两类文书的重要性,为了解决审理复核流程中存在争议的重大疑难问题,办法建立了协商会议制度。即在法规处审理复核完两类文书后,如无法和业务处就审查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或定性产生较大争议时,可以形成初步意见提交有关领导,并提请召开会议进行协商,会议主要由业务部门及审理复核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通过各自阐述意见,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集体对文书进行审定。
    
    三是保证衔接顺畅,规范流转程序。为了保证衔接顺畅,办法还规范了两类文书在流转过程中的形式要求,尤其对部门之间的文书流转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硬性规定,方便了工作的衔接。如业务处将文书报送法规处审理复核时需分别提交填列规范的资料清单,而报送办公室时则必须提交法规处出具的意见书。
    
    武汉办将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到重要审计情况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并根据文书的特点进一步将制度做了有针对性地细化,此举强化了审理复核工作的实践操作性,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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