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广州办坚持“四并重”开展审计项目跟踪审理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来源:审计署广州办】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审计任务,日前,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对审计项目实施跟踪审理,坚持“四并重”工作原则,切实保障项目的实施水平和质量。
    
    一、审理内容上坚持程序性审理和实质性审理并重。该办在跟踪审理中,一是强化对审计程序的审理,通过了解业务执行流程、参加审计组业务会议、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等多种形式,检查审计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流程和要求实施审计,切实保证审计证据获取过程的合法、合规;二是围绕审计结论加大实质性审理力度,通过参加征求意见会,充分听取、掌握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其理由;对重大问题的审理,实施审理会商制度,开展“辩论式”讨论,集体研究审理意见。
    
    二、审理方式上坚持现场审理与非现场审理并重。一是加强现场审理,派驻审理人员深入现场,与审计组充分交流,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跟踪审理。二是通过平台的数据传输和网络化管理功能,对审计现场实施提前介入、动态掌握、全程跟踪的非现场审理。一方面通过平台发布审计指引、相关政策法规,统一审计要求和严格质量标准,促进审计业务规范开展;另一方面该办审理人员通过平台,定期查阅各审计组上传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工作动态等资料,在非现场掌握审计组工作情况,对相关问题实施非现场审理,并就审计方案执行、进度控制、问题定性、取证要求等提出审理意见和建议。
    
    三、审理主体上坚持专职审理与兼职审理并重。该办成立了由各处兼职质量管理员和法规处全体人员组成的质量控制中心,并制发了《审计署广州特派办质量控制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坚持处室兼职审理与法规部门专职审理并重的原则,促进审计质量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实现各处兼职质量管理员对处内人员进行审计风险提示和质量控制宣传常态化,并将兼职审理情况纳入本人及本处室年终考核范畴。同时还将现场的质量控制情况反馈至中心,这种上下联动的质量控制方式,有效地推动了审计业务现场的管理,提高了审计质量控制能力和效果。
    
    四、审理目标上坚持防风险与提建议并重。在审理中坚持防范审计风险与帮助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并重的目标,充分发挥审理工作的“保障性”和“建设性”功能,提高审理工作的层次和服务能力。针对审计方案执行不到位、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结论不适当等问题,审理人员及时提出审理意见,督促审计组按照规定调整方案、规范流程、补充证据,加强质量管理;同时,该办审理人员还充分利用法规审理的经验,积极通过腾讯通、项目管理平台、现场沟通交流等方式提出审理建议,帮助审计人员拓展审计思路、转换角度反映问题,深化审计成果,提升审计项目实施的水平和质量,在保障审计质量的同时,充分发挥审理的“建设性”功能。(邢莹)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