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南京办深入剖析移送案件特点 提高审计证据司法可信度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来源:审计署南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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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近期,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安排专职审理人员讲解了审计工作中涉及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深入剖析了2008年以来审计署公告的审计移送典型案件,认真比较了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异同,系统探讨了如何提高审计证据司法可信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是结合刑法和刑诉法最新修正内容,讲解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规定。讲解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的内容,使审计人员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最新立法变化;同时,通过介绍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管辖、追诉时效和立案条件等内容,使审计人员增强案件意识,了解刑事司法程序,在发现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后能与移送立案工作有效衔接,提高审计案件移送的效率和效果。

    二是分类梳理审计公告移送案件情况,结合具体罪名深入剖析典型个案。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以及审计公告所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重点分析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等20多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并列举了审计移送的相关案例,分析审计移送案件的特点,深入剖析个案当中审计取证的角度,并从司法角度审视关键性证据,培养审计人员在审计法定职权和程序框架下,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证据的规范要求和标准来取证。

    三是比较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异同点,提出完善审计取证的建议与措施。针对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调查和收集证据中存在认定目的、收集途径和规范性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有较大差异,进而影响案件移送查处的情况,强调审计人员要树立审计证据质量意识,发挥以采集账务证据为主体的审计证据优势,按照审计法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切实从严控制审计证据质量,确保审计证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充分性,在此基础上以更贴近诉讼证据标准的要求收集审计证据,促进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的有效对接,提高审计证据的司法可信度。(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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