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上海办推进“四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管理水平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9日】
【来源:审计署上海办】
字号:【大】 【中】 【小】
    今年以来,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着力推进并强化审计项目现场检查制度、审理复核通报制度、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制度及法规处人员参与廉政检查制度,努力提高审计质量管理水平。

    一、突出审计现场质量控制,实现审计质量分级控制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该办建立了审计项目现场辅导性检查机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法规处人员赴审计现场对新准则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检查。针对新准则中的重要变化点,制定了审计现场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现场审理的标准、内容、方法及要求,并规定法规处在进行项目审理时需重点关注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该办要求法规处在审计现场重点抓好各类审计记录的规范编制及审计程序的规范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抓好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工作。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分工,对审计实施方案明确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在审计现场编制完成审计工作底稿。若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取证单上提出了不同意见或附相关说明的,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中明确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及相关理由。

    二是抓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工作。综合组审核把关审计取证单签证后所编制的全部审计工作底稿,重点把握事实、数据及定性的准确性,以及审计人员相关审计程序是否已执行到位。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组需按新准则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确保在审计现场把好审计质量的第一关。

    三是抓好审计组讨论的会议记录工作。审计组需指派专人做好审计组讨论的会议记录,特别是详细做好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同时,还规定法规处列席审计组重要的业务讨论会议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会,使得法规处在开始正式审理程序前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有充分的了解,确保后期审理顺利进行。

    二、建立审理复核内控制度,定期通报审理复核情况

    一是设定审理复核工作的关键控制程序。该办法规处作为专职审理机构,内部实施三级审理,即由与业务处对口的专职审理人员对业务处提交的资料履行的三级-Ⅰ审理程序;由法规处处长委派的有资格的审理人员初步审理意见、业务处的采纳情况和已修改的审计业务文书履行的三级-Ⅱ审理程序;由法规处处长对审理结果履行的三级-Ⅲ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或在审理人员与业务处就审计结果类文书的问题定性、事实数据、结论的恰当性等存在异议的审计项目,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规处处长召开审理会议,由法规处及业务处相关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审计会议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的审理意见书。

    二是建立审理复核档案。该办法规处专门建立了审计项目审理复核档案,将审理复核时的重要材料如业务处提交审理的各类审计文书代拟稿、法规处提出的书面审理复核意见及依据、业务处的书面补正意见及补正依据、审理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印件等全部归档备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的基础工作。

    三是定期通报审理复核情况。该办要求法规处指定专人建立审理复核台账,并规定每季度通报一次审理复核情况,指出审计项目在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该办规定,审理复核情况的通报结果最终将作为业务处室的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三、设立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确保质量控制有抓手

    为促进规范审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提升审计成果,该办设立了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并从制度上详细规定了任职资格、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是规定九个业务处各指派一名业务骨干担任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需具备一定的审计工作年限,且一经确定一年内不予调换,如需调整,需经分管特派员同意。

    二是明确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和法规处的不同职责。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的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处室负责人开展处内审计法规及案例的学习讨论、督促本处室审计项目执行进度、落实一、二级复核工作、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等。法规处的主要职责为:召集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会议、指导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开展工作、组织学习及建立管理台账等。

    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职审计质量管理员的工作情况列入办年终单项考评范围,成绩突出者给予嘉奖;未履行岗位职责,发现重要的审计质量问题不制止、不提醒、不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通报。

    四、法规处参与廉政检查,防范滥用审计职权风险

    为防范审计人员滥用审计职权和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该办制定了对审计组审计实施过程加强廉政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和审计项目廉政巡查和回访办法,对法规处派员参与廉政检查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按各审计风险控制点设定的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应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及接收重要审计工作资料时,必须2人以上;所形成的审计取证单及审计工作底稿必须有2人以上签名;审计组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必须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已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但未最终进入审计报告的问题,审计组经会议集体讨论并作书面记录,所成审计工作底稿均需按规定归入审计档案备查卷。

    二是明确法规处参与廉政检查时的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法规处派员执行廉政检查任务时,必须与审计组办理检查资料的交接手续,做好检查记录。法规处参与廉政检查,重点关注依法执行审计程序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需对检查工作情况写出小结,交廉政检查组。(周旋)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