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长春办制定审理会议暂行办法促进提升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来源:审计署长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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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审理会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审理工作效率,有效解决审计人员和审理人员意见分歧,完善审计取证,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审理会议目标及参加人员,规范会议召开。《办法》明确,在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专题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审理过程中,对法规处与主办业务处室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由法规处提请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审理会议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办领导主持召开,相关务处室的分管办领导、法规处处长及审理人员、主办业务处室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办“大案要案线索突破”和“机制体制研究”两个专家组成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参加。
     
    二是规范审理会议讨论材料和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办法》规定,需向会议提交审理的审计业务文书,法规处出具的审理意见书及相关依据,主办业务处室出具的采纳审理意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会上,在法规处汇报审理情况、主办业务处室汇报是否采纳审理意见情况后,专家组成员进行研究讨论并就意见分歧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分管相关业务处室的办领导发表意见。最后,分管法规工作的办领导结合各方意见,综合会议讨论情况,研究提出最终审理意见。
     
    三是确定会议决定的出具及执行责任,确保会议成效。《办法》规定法规处负责审理会议的记录及起草《审理会议决定》,并据此出具最终审理意见书,交由主办业务处室办理。主办业务处室办理后需报分管办领导审定,并及时向法规处反馈办理结果。如主办业务处室仍对审理意见持有异议,可以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意见将作为最终意见。(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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