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内控与外防并举切实保障依法审计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30日】
【来源:审计署南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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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三严三实”要求贯彻到审计工作中,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最近先后出台了审计问题清单制度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审计的全过程管理,保障审计独立性,强化内部管控,确保审计干部依法依规尽职履责。

一是严格内控,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制度,确保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为保障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南京办建立了审计问题清单制度,要求各审计组每周均需按要求向办领导、法规处、审计组长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或线索一览表,实时动态反映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在报告阶段,须注明一览表中问题是否上审计报告初步交换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或代拟稿及不上报告原因,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问题、每一个人,强化跟踪审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现场的管理及审计过程的管控。与此同时,南京办还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审计组若干重要事项操作指引,严格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严格审计底稿编制和审核、严格证据获取和核准,严格依法审计,实现事事依程序、留痕迹,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

二是着眼外防,实行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确保审计监督权依法独立运行。为切实将《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试行办法》落到实处,积极构筑保障审计独立性的“防火墙”,南京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细化操作流程,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程序报告,并填写登记报告表。干预的具体事项,干预方式,干预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对干预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都必须登记在案,并最终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对于未按要求及时登记报告的,将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此规定的执行,一方面有效遏制了外部因素对审计监督权的干扰,防止有些审计干部碍于情面,不敢查、不敢报;另一方面,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步建立,进一步加强了审计干部在遇到干预行为时依法办事、秉公办理的自觉性,保证了审计作为公共资金“守护者”及权力运行 “紧箍咒”作用的发挥。(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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