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考
周明山(湖北省秭归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党组正职领导干部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并明确界定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领导干部。但就目前许多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来看,却只注重了地方党委和行政正职领导的审计,往往忽视了对党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新形势下,加强对党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并在工作中加以规范与完善。

一、对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是服务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包括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等。《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明确了党组在机关和单位居于核心地位,决定了党组居于决策地位,起着领导作用。党组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了党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因而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党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二、对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是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都明确指出,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要求做到应审尽审。由此可以看出,对党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必然的,既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规定,也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三、对开展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对党组书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法定的,究竟如何开展此项审计需要不断地实践,不断地规范和完善。

(一)规范审计程序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规定: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党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党组书记和行政领导实行同步审计。在以前的审计工作中,由于党组书记一般情况下兼任政府行政部门领导,因而很少对党组书记进行审计,审计也多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一把手。近几年,由于地方行政机关党政领导分设,很多部门党组书记不再兼任行政领导,这就对审计程序提出新要求。如果只对行政领导进行审计,很显然,审计不包含党组书记,形成了对单位“二把手”进行审计的现象,因而,必须在审计程序上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审计对象,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出审计计划时要将单位党组和行政主要领导同步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干部管理部门要同步进行委托。二是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也需要按审计程序跟进,譬如在审计通知书的制发上,必须同步送达被审计单位党组和行政机关,党组负责人和行政首长,以确保审计行为的合法性。

(二)规范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对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审什么?这取决于党组书记的角色定位,党组书记是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核心,是实际上的一把手,因而对党组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党组书记所扮演角色的审计,党组书记肩负着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责任,具有经济决策权,人事管理权,因而对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就应从这几个方面来开展。

一是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审计党组书记对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发展政策是否坚定不移的执行。在政策执行中是否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是否存在强调局部利益,在执行中打折扣的问题;是否因地制宜的制订出切合部门实际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或相关政策的分解是否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一致。

二是对经济决策和监管审计。是对党组在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过程中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的审计。通过对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决策、重要资金分配使用决策、重要经济政策制定决策等情况的审计,检查是否建立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是否建立决策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决策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决策是否实事求是,符合客观实际;决策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等。党组制定经济政策、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具体由行政首长组织实施,党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管审计就是检查党组是否对经济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实施结果进行有效监管,是否及时修正执行结果与决策目标之间出现的偏差。  三是决策绩效审计。通过查验决策实施的结果,确认决策是否科学、是否有效。对决策的重大工程建设等事项开展决策项目的效益状况综合评价,检查所决策事项的实施效果,分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从而揭示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关注所在部门重点资金分配、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台的经济决策事项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效果,揭露决策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是机构人事审计。党组讨论决定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由此可知,机构人事是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在机构设置上,审计机构编制管理是否规范,内设机构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或增加、调整内设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调整主要职责;在编制使用上,是否存在违规核定职数,不按规定用人和超编用人。在人事任免上是否存在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用人员是否在所在岗位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员经费使用上是否存在未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编制申报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情况;在编不在岗人员、已调离人员不办理核减编制手续,仍在原单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等“吃空饷”情况;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情况。

(三)规范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审计经济责任的难点,如何对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是要遵循权责相统一的基本原理,即经济权力决定经济责任。书记重决策,行政首长重执行,从职责上决定了对书记的审计评价侧重于宏观经济决策方面,将权与事联系起来,将决策与最后效果联系起来评价。二是审计评价首先从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来评价。其次,根据当地实际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要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评价。三是要准确界定责任。既要反映工作业绩,也要评价决策、监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从体制机制上分析深层次问题,准确划分三个责任。对党组书记在其任职期间,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书记最终拍板,因决策不当、程序不合法、不科学,决策结果给本地区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书记应当负有直接责任;对书记和行政首长共同决策的事项,书记应负直接责任。对不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督查考评机制,未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进行及时评价并修正、未对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员问责的,应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是书记直接决策的经济事项的经济行为出现问题,属于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党组的决策执行,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的问题,并由部门单位领导承担责任的经济事项,党组书记应承担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制度性的规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职责所在,审计部门要强化党组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拓展审计内容,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周明山 袁明)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