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审计监督与“容错纠错”机制的有效构建
李文婷 宋烨(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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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审计监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鉴证性等特点,与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构建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可以在“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中发挥有效的助推作用。个人认为,新常态下的审计工作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把“容错纠错”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积极探索有效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实现路径。

一、深刻把握“容错纠错”理念的内涵特征

一是要吃透“容错纠错” 的时代命题。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越来越多“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和“为官不为、怕而不为”等消极现象,不仅极大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究其原因,除领导干部自身精神懈怠、作风不实外,主要是因为领导干部担心改革过程中因决策或执行失误被提起问责,造成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因此,在改革进入攻坚期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构建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和相关激励机制。

二是要理解“容错纠错”的主要内涵。“容错”允许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错误,“纠错”要求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有效解决干部因担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而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的顾虑,为敢想敢干的干部撑腰鼓劲、为敢作敢为的干部保驾护航。准确理解“容错纠错”的主要内涵,一方面要允许改革创新者犯错并及时纠错,使其免于责任追究或受到不必要的负面牵涉;另一方面要坚决惩治借“容错免责”来纵容、包庇犯错,防止“容错免责”异化为少数违纪违法行为的“尚方宝剑”。

三是要把握“容错纠错”的基本原则。“容错免责”是为干部松绑解套,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321日《人民日报》)。把握“容错纠错”的基本原则,关键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容错”究竟容的是什么错,哪些错能容、哪些错不能容;“纠错”该由谁来认定错误、由谁来纠正错误以及如何纠正错误等基本的原则问题。只有把握“容错纠错”的基本原则,方能确保改革创新者得到激励和肯定,违纪违法者受到揭露和惩处。

二、“容错纠错”理念对审计监督的内在要求

一是要拥有“容错纠错”的审计心态。“容错纠错”是基于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有效破解干部“为官不为”困局下提出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336项、四中全会提出180多项以及五中全会提出的若干项改革攻坚任务,涵盖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迫切需要一大批有胆识、敢担当的领导干部勇于探索、打破常规,尤其是在困难和阻力面前要敢于爬坡过坎、冲锋陷阵。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要求我们彻底摒弃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思维方式,科学看待新生事物,勇于面对改革创新,切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超常规举措,思想上先入为主、心理上拒之门外,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代精神合拍、与改革发展同步的良好审计心态。

二是要贯穿“容错纠错”的审计理念。审计监督结果已经成为党委政府决策、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监督、管理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容错纠错”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审计思维和审计方式,切忌用一些不合时宜的法规制度去死搬硬套改革发展中的创新举措,更不能对改革创新中的一些偏差和失误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审计监督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过程中,要紧密结合被审计对象的履职特点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着力用改革的思维和创新的思路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是要把握“容错纠错”的审计尺度。《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明确要求,新常态下的审计工作要“把先行先试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同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上述“三个区分”政策界限,是准确把握“容错纠错”的基本审计尺度。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要求我们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用辩证的、客观的思路处理问题,因地制宜、因时而异,仔细甄别、深入求证,切忌主观臆断、断章取义。

三、审计监督促进“容错纠错”机制有效构建的路径探索

一是要促进构建宽容适度的“容错”机制。新常态下的审计工作,在促进构建“容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个更加注重”,作为衡量宽容适度的标准。对符合“十个更加注重”要求的,审计要全力促进深化;对不符合“十个更加注重”要求的,审计要切实促进纠正。审计监督要着力促进党委政府,尤其是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快研究出台与“容错”机制相关的操作性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容错免责”的范围对象、前提条件、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等具体规定,防止“容错免责”操作因缺少刚性约束而变调走样,确保改革创新者得到宽容和保护,违纪违法者受到追究和惩处。

二是要促进构建知错即纠的“纠错”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仅有“容错”机制还远远不够,必须构建相应的“纠错”机制。“容错”与“纠错”互为因果,两者缺一不可。构建知错即纠的“纠错”机制,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和失误,避免或减少重大损失浪费,而且有利于预防或减少领导干部“少犯错”、“不犯错”。审计监督可以充分利用参与党委巡视、政府督查,实施重大政策执行跟踪审计和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等有效载体,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及时发现重点改革任务推进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着力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改革创新“少走弯路”、“不走回头路”,有效降低改革创新的探索成本。

三是要着力提升“容错纠错”研判的审计能力。审计监督在促进“容错纠错”机制的有效构建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拓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要加强对改革措施出台背景方面的学习研究,增强“容错纠错”研判的政策能力和法制水平;要针对“容错纠错”机制构建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设立专项课题,落实专门机构,系统地研究其表现形式、问题成因及对策措施;要积极实施阳光审计,充分接受各方监督,勇于修正自身错误,不断增强审计自身的“纠错”能力。(李文婷 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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