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省内交叉审计制度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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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国办发[2015]58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围绕增强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和独立性,强化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省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上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按照意见精神,为强化审计工作统筹和增强审计独立性,省级审计机关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将更多地通过调配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人员离开本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开展交叉审计,但这跟《审计法》“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有所冲突。在交叉审计实践过程中,我们审计人员想就发现的重大疑点线索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却因审计执法证管辖范围不包括交叉审计的区域而不敢亮证,而往往求助当地审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进行人为沟通协调,这对审计开展带来不便,一定程度影响了依法审计形象,也违背了通过交叉审计增强审计独立性的初衷。

作为执法者,审计人员应成为依法办事的典范;作为执权者,审计人员应成为权由法定的榜样;作为改革者,审计人员应成为勇于担当的先锋。随着四个全面布局进程的加快,审计人员应该勇于担负起时代赋予的监督使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勇于革新审计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石作用。针对交叉审计的遇到的现实困难,在《审计法》还没有经法定修改之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尝试提出以下三种方案来解决:一是在审计通知书上优化人员配置。可将省审计机关或当地审计机关协调人员(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其只负责协调)纳入审计组,鉴于省审计机关人员配置不足,可将省审计机关一人分担若干审计组组长和副组长,审计组遇到重大线索需要外调取证时可请求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支援。二是在审计执法证上优化权限范围。由省审计机关对参加交叉审计的审计人员统一办理省一级临时审计执法证,证件有效时限要覆盖审计项目期间,审计项目结束立即收回证件。三是在审计查询函上优化委托事项。由省厅统一制作格式统一并经授权签章的查询函件,内容要有委托交叉审计人员代为行使省审计机关人员权限,发放给各审计组要做好发放和回收登记,审计人员使用时需要有查询单位签收证明,同时要通过抽样检查来防患滥用查询函的风险。

这几年来,省内交叉审计成果充分显著,这充分证明了交叉审计切实可行也势在必行。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各方面推动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干部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要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刘家义审计长也说,审计是改革的促进派也是改革的实干家。面对交叉审计工作遇到的现实困难,我们不应退缩而让交叉审计进程受阻,而应勇于担当主动改革完善制度环节,只有这样才是审计人员“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的本色体现。(尤培峰 陈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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