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国家审计报告的几点想法
樊仁海(湖北省通城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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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和依据。国家审计报告格式是有规范的,撰写时必须遵循《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规范,但同时,也要求审计人员发挥聪明才智,灵活多变,以便审计报告通俗易懂,内容丰富,或让审计报告充满震撼力、或让人引起关注、或让人回味无穷。由此可见,审计报告是审计存在的根本体现,是审计成果的集中反映。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的步伐,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审计报告的要求越来越高,内容越来越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笔者根据多年的审计工作经验,对如何改进国家审计报告提出以下几点粗略的想法。

一、关于审计评价

当前,一些审计报告中往往忽视审计评价的作用,并或多或少的在评价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审计成果得不到体现,各级党委政府等审计成果运用部门要么就是将审计报告束之高阁,要么就是读后无任何印象。这些报告归纳起来,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计评价套路化。套路化的审计评价,千篇一律、毫无新意,就像一杯白开水,无色无味,难以引起审计成果运用部门的兴趣,长此以往,审计的形象和地位就会下降。二是审计评价随意性。体现在做出审计评价不严谨,仅仅单一的从被审计单位述职报告中摘取引用,不注重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例如一些同志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直接从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中引用,而不注重结合实际及账面分析的结果。如:某某同志述职报告中“在全省(或全市)某某考核中获得某某荣誉,某某成就等等”。一些审计组对这些荣誉和成就不作取证,直接予以采用,写入评价。三是审计评价矛盾性。审计报告中的评价与查出的问题相矛盾。如:评价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理合法,但在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中,又对挤占挪用专款,偷漏税金,账外收支等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审计评价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四是审计评价风险性。《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中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而有些被审计对象,特别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在审计后,要求审计组在报告中作出评价,如:经审计,未发现个人不廉洁行为;经审计,在干部职工中反响较好,评价较高等等。审计只能就审计的事项反映经济政策执行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等,至于被审计的个人廉洁情况属纪律监察的职权范围,被审计对象贪污、受贿怎么查,因此这些评价显然超越审计权限,也是具有较高风险的。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运用我们的审计方法,化解审计评价的不当和风险,作出具有采用价值而又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一是综合比较分析法。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后,以全县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有关预算方面的平均数据作为基数,根据收入支出水平,对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好是坏,判断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是高是低,通过综合比较作出准确而客观的审计评价。二是内部控制评价法。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测评掌握证据,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部门行业对比审计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对照考察,比较其异同,进而予以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在对比分析法中采用百分比、比率、绝对比、相对比、倍数比和比重等方法,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对某一事项进行分析从而对该事项做出准确而又客观的评价。如: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财务收支、人均个人收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投资效益、社会贡献率等等均可使用该方法进行评价。四是效益评价审计法。通过针对性的计算出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反映经济的节约与效率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考虑资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能力和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力。

二、关于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审计监督能否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审计整改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审计监督效能否正真实现,是评价审计工作执法效果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往往是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整改没能及时跟上,一些单位甚至存在审计现场结束就是审计结束的错误观念,没能树立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重要环节的认识,“重审计轻整改”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效果。

20158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机制,目的是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笔者认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做为审计的后续工作,详细取证后,在审计报告中做为一个段落,详式说明,既纠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一审了之、一罚了之”的观念,又披露了一些单位审计整改浮于表面的现象。同时,也体现出了审计整改堵塞漏洞、提高管理的重要作用,反映出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效果,这也是审计成果的一种直接体现。

三、关于审计建议

笔者认为,每一个审计报告都可以提出审计建议,在实际审计操作过程中应当划分为三个类型。

一是宏观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二是微观上加强被审计单位管理的建议。通过审计为被审计单位发现并解决产生问题的背后根源和深层次因素,进而提升管理质量才是审计的真正意义所在, 是审计工作“一审二帮三促进”的指导思想的真正体现, 更能有效地遏制屡审屡犯的现象。

三是关于追责的建议。审计报告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有审计建议段,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应当追究责任的,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分别提出处理建议,以便纪委、组织、监察等部门按权限追究相应责任。

四、关于审计报告署名

笔者所在通城县审计局从2008年起实行审计报告署名制后,取得了较好成效。除在发文审签中要求主审、股长、审理人员、分管局长审签外,所有正式行文的审计报告必须签署主审和审计人员姓名,实行审计报告署名制管理。审计报告实行署名制管理后,审计质量控制重心向审计组转移,项目主审和助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感得到提升和增强,有效改变了原来审计报告质量“多人负责却无人负责”的窘况;同时,审计报告上公开审计组人员姓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审计人员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也有利于直观区分项目的主审和助审,便于责任划分和对个人年终业务量的考核。

同时,也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发展和要求,建议审计报告署名制与职业化挂钩,大型项目必须取得财务、审计专业中级职称才能担任主审,中小型项目必须取得相应初级职称才能担任主审。此举既利于推进审计职业化进程,又利于提高审计人员职责,更利于出现过错时进行追究责任。(樊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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