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整改机制的建立
夏季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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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改正措施,是审计目的实现的充分体现,也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权威的必要保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提高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审计整改将作为推进改革的“催化剂”,把抓整改与完善制度、促进管理、推动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和国家经济改革的贯彻执行,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达到审计监督的目的。笔者就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整改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整改不到位、审计质量不高造成审计整改难等问题的原因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措施进行阐述。

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改正措施,是审计目的实现的充分体现,也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权威的必要保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提高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审计整改将作为推进改革的“催化剂”,把抓整改与完善制度、促进管理、推动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和国家经济改革的贯彻执行,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达到审计监督的目的。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近几年在各级审计机关的努力下,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和办法,逐渐形成了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的局面,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存在审计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现象,正如李克强总理用“牛皮癣”比喻审计查出的问题一样,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方面:

(一)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整改不到位

审计工作中涉及各个方面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迟缓,致使审计整改难以落实,特别是责任追究力度不大,行政问责流于形式,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戒和警示作用发挥的不够好。从地方政府方面看,主要是担心因为审计整改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被审计单位层面看,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应对、敷衍应付以图蒙混过关的心理,开展实质性整改的愿望不强,不肯举一反三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审计人员看,存在低头不见抬头见、怕激化矛盾得罪人;从审计机关看,审计结果多关注发现问题,少反映整改情况,重审轻改。

(二)审计质量不高造成审计整改难

目前,我国审计工作普遍面临着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审计人员在一个审计项目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时间的限制导致审计人员在完成现场审计后,没有更多的时间去认真思考、剖析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对审计中发现的财政、财务收支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没有从源头上去查找,而是停留在表面现象或肤浅的认知上,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和要害,分析问题不透彻,重点不突出,整改建议官话、套话连篇累牍,使被审计单位抓不住整改的“牛鼻子”,从而使审计整改流于形式,无果而终。

(三)缺乏监督合作机制,导致审计整改不彻底

审计整改监督合作机制尚未建立,没有行之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和科学的问责制度,导致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机关唱“独角戏”,致使审计整改工作无法彻底的完成。一是目前还缺乏一种能够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审计整改落实进行研究的有效机制。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一些宏观层面的,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二是目前多数审计机关仅就查处经济案件开展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地方各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审计整改合力,从而使审计整改不够彻底。

(四)跟踪问效不够造成审计整改难

检查督办、跟踪问效是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由于审计机关自身手段不硬,强制措施不够及检查督办不到位、跟踪问效乏力致使审计结论和决定只停留纸上,没有按照审计要求进行整改,当然审计的目的也没有实现,使“帮、促”变成了空话。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根本上重视审计整改

《审计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查处问题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推动完善制度健全法制,根除问题产生的根源,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所以,地方政府、被审计对象、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充分认识审计整改的重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完善制度,严格落实审计整改

一是审计整改工作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修订和完善。要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条款,特别是对屡查屡犯的情况要明确处罚和处分的措施,以利于审计人员操作方便。

二是出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系列规定和制度,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细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量化,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其它相关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机制上要实行人大、政府、纪检、司法、财税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审计整改工作的合力。要深入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清是体制问题还是管理问题,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是主动违规还是被动违规,对症下药切实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对因体制原因引发的问题、被动违纪、带有突出的、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实施调查研究,进行归集总结分析,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发挥国家审计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三)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一是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日程,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二是加大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或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同时审计机关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的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审计机关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或移交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机构,加大审计整改力度

为落实审计整改,可以成立由财政、税务、国资、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组建的多部门协调机构,依法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暂停拨款;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清收和解缴工作。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国资部门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协助执行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等依法依规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调查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五)推行审计结果公开,让社会监督审计整改

社会公众作为公共责任的最终委托人,监督、评价政府及其公共管理部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是其应有的职责,也是审计整改的监督者。审计机关要按照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一并予以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的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夏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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