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审计项目审理重点的研究
陈喆(审计署长春办)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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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审计署集合中央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力量组织实施了政府性债务审计等一批大型审计项目,审计范围覆盖全国,这些大型审计项目实行矩阵式组织管理方式,审计内容多范围广,最大限度发挥了审计资源效能,却给审计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审理工作除了要采取常规措施外,还应分析大型审计项目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与时俱进的更新审理理念,创新工作方法,笔者结合近年参与大型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经验,提出以下几方面参考意见,供读者参阅。

一、审计目标分解及完成情况的审理重点

大型审计项目采取的矩阵式组织方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基本上能够适应现阶段的审计工作要求,但下级审计组不具备把握总体审计目标的客观条件,影响目标完成,审理人员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加以防控。

(一)关注综合审计组分解、细化审计目标的过程。

大型审计项目中,综合审计组、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审计组无论在审计范围、审计深度上都有几何倍数的差异,不应笼统地确定一个审计目标,应根据不同级次特点分级设定审计目标,使审计目标呈阶梯状分布,并辅以相应的审计事项有效支撑,避免“高大全”的审计目标指导区县级审计工作。审理人员应着重关注综合审计组对审计目标及方案的拆分过程,分析分解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关注分解审批过程等重要事项记录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确保审计目标能够符合审计工作实际。

(二)关注下级审计组对审计目标及方案的执行情况。

审计目标中的某些事项与地方实际不符,不具备开展审计的基本条件和审计价值,应在详细说明原因及取证后删除审计事项,审理人员在对下级审计组开展审理过程中,应关注审计目标的调整是否合理,是否有理有据且程序合规,上述情况均应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中明确记载,作为审计证据存档留存,总体上以保证审计分级次目标有效完成为目的。

二、审计深度难以统一的审理重点

受客观因素及人的业务能力水平制约,不同审计机关、不同审计小组、不同审计人员对待同一类问题的思考角度、取证、处理处罚意见都难以统一,审理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审计取证参差不齐的审理着眼点。

审计人员取证角度、取证思路不一致问题,大型审计项目的综合审计组采取下发违规问题查处指南、取证指引等方法规避,但难以形成规范化管理,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审理人员应对各级审计组的取证标准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同一类违规问题,省级审计组应取得哪些证据,市级审计组应取得哪些证据,区县级审计组应取得哪些证据,要有明确的区分,同一省下属各市、区、县的取证要基本趋同或一致。审理人员应在审理过程中保持有效沟通,在符合各地区客观实际的情况下,尽量推动各级次的审计取证大致趋同,保证大型审计项目的取证质量。

(二)审计定性千差万别的审理着眼点。

大型审计项目不同地区的问题定性及查处深度存在一定差异,造成审计结束后查阅档案时,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千差万别,有的审计组将责任确定为政府主管部门,有的确定为项目单位,有的确定为具体责任人,降低了阅读者主观信任度,影响了大型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

审理人员应基于定性指南的标准,通过审理的努力推动各级审计组的定性趋于一致,对于未按照定性模板定性的问题,要提出审理意见加以规范;对于未达到定性标准的,应督促审计组通过补充取证达到定性标准;对于查处力度仅停留在一般违规层面的问题,应推动审计组尽量挖掘,能够加深问题层次,总体上推动大型审计项目审计质量迈上新台阶。

(三)处理处罚意见轻重不一的审理着眼点。

各审计组基于不同问题表述、不同定性、不同违规主体出具的处理处罚意见,直接导致了处理意见轻重不一,处理处罚结果大相径庭。针对以上情况,审理人员应从处理处罚意见与法规依据的关联度入手,对于超越法规依据下达的处理处罚意见,应提出审理意见提示风险,没有法规依据不能随便提出收回资金、处理违规个人等原则性的处理意见,按照审理原则的一贯标准,原则类处理意见必须要有法规依据来支撑。审理人员应着力保证各级审计组对同一类问题均使用同一类型的法规作为处理处罚依据,有效保证处理处罚意见的一致性及可操作性。

三、大型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开展形式探讨

大型审计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审计事项复杂,且具有审计组地域分布广、数量众多等突出特点,以往单兵作战的审理工作方式已无法满足客观需求,迫切需要新的组织形式,笔者结合近年审理大型审计项目的经验,粗浅探讨下开展大型项目审理的工作方式。

(一)建立层级分工管理模式,突出审理主线。

针对大型审计项目高、大、全的特点,审理人员分别对口负责审理各级审计组的工作内容,即建立综合审理组、省级、市级、区县级四级审理模式,各级次审理人员分别负责所对口的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的工作量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审理过程中,对各自所审理的内容进行全程跟踪,在后期汇总过程中,要持续跟踪所负责内容的合并、修改,确保后期汇总审计结果过程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有效防止审计风险。

(二)划分审计与审理的责任,突出审理主要侧重点。

大型审计项目往往面临海量的基础数据,很多问题是众多审计人员通过逐条核实汇总而成,审理人员不但需要考虑这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还要关注审计结果中的各类违规问题,审理工作量、工作强度极大,需要正确划分审理人员与审计组的责任,确保审理质量。笔者认为,对于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应主要由审计人员负责,审理人员采取抽查的方式检验即可,重点应将精力放在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上,在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力求各类违规问题定性准确,确保总体审计结果真实可靠。

(三)审理组内部有效沟通,确保全过程严谨有序。

审理工作的圆满完成,不但取决于审理小组每个成员的履职态度,更取决于综合审理组的组织管理,综合审理组必须有效承担起统领全局的牵头作用,上传下达、畅通信息传递通道,保障各审理小组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综合审理组还要完成综合汇总过程的审理工作,关注审计汇总过程的完整性、准确性,汇总分类的合理性,其工作量之大、细致程度之高,要求审理人员对审计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各类专业知识能够充分了解,对大型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要求能够熟知,对地区地域的汇总划分能够熟练掌握。综合审理对审理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审理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升工作能力与水平,更好完成审理工作任务。(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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