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 严执法 善用法
吕劲松(审计署金融审计司)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大】 【中】 【小】

我国正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快车道:敬畏法纪的风气开始形成,法治建设的基础开始建立,一些思想认识如党与法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依宪行政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区别等得以全面清晰廓清,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绘就了依法治国的蓝图。

立良法 提高立法质量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管用。良法之治,民之福祉。从广义看,良法是在一定历史时期能够促进社会进步、改善社会关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从狭义看,良法是所有符合人类理性,能够惩恶扬善、纠错不漏、定纷止争、高效便捷的法律。

立良法,离不开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促进立法协商达成社会共识,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修改后的《立法法》以及2015年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做了非常明确的限定:一是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自己设立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给老百姓增加义务减少权利;二是政府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利增大相对人的义务。这对在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文件做了一定的限制,防止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滥用权力。“制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立法应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

立良法,离不开体制机制保障。立法工作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全过程,加强党的领导,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边界,完善法律起草表决机制,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冲动,淡化乃至彻底消除立法中的部门色彩,防止立法被“绑架”。以《预算法》修订为例,历经10年,三届人大,四易其稿,征求了30余万条意见。1994年3月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实施,2004年全国人大将《预算法》列入修订规划,直至2011年12月正式提交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2012年6月二次审议,2014年4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2014年8月获得通过。这一部“经济宪法”的修订工作在部门利益博弈中艰难前行。如在修订之初的草案中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这也成为了《预算法》修订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之一。新《预算法》最终保留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同时赋予人民银行提升国库运行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库事中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等更高要求,确立了财政与央行的“政府会计”与“政府出纳”的协作制约关系,有助于增强政府内部的纠错能力。

立良法,离不开与时俱进。立法要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立法,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才能让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比如本次修改的《立法法》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余15个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有一些“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近20年。更有甚者,2014年12月财政部门一个月之内两次上调燃油税,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用“税收法定”终结税收“有权就任性”,《立法法》修改过程本身就体现了法治精神,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体现了民智、民意、民情,做到了与时俱进。

严执法 树立法律权威

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有效法律24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如何下大力气有效解决执法领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至关重要。

严执法,杜绝“法外开恩”。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发之后,真正堵住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些通常被落马官员实现提前出狱、甚至异化为逃避刑罚的通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才能彰显法律的作用、价值和意义,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执法,杜绝“法不责众”。“法不责众”的观念,在社会中相当普遍。对此,中央主要领导明确强调,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必须依纪依法,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决不搞法不责众。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中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否则就会有更多人寄希望能集聚众力对抗法律。法律不能随便失效,对有过之众必须依法责之才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善用法 维护公平正义

习近平同志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不公,一方面会破坏社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的丧失,两方面的最终结果,必然破坏法治命脉。

善用法,握好“正义之剑”。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把剑用好了,就是对人民最好的守护;用不好,则会刺伤民心。为此,我们务必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保持其公正性: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善用法,坚持依法行政。法治是行政机关头上的“穹顶”,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要在法治之下开展。依法行政就是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其中,改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降低了诉讼门槛,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明确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旨在破解基层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司法困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将大大改变长期以来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

善用法,抓住关键少数。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的各种国家权力运作都应纳入司法最终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时常通过人事、财政、编制等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扰与限制。《决定》提出的“干预追责”制度,就是要钳住“权大于法”的权力干预,为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建起屏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