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处艺术
范晓路 (审计署上海办)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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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审计工作中,我们每天都要与被审计单位打交道,当然也就见识过了形形色色的被审计单位人员,他们的举止心态各不相同,有配合的、侥幸的,也有应付的、外热内冷的,更有厌烦的、抵触的。这其中,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能够在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工作交往的过程中,正确处理矛盾和化解问题,构建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既是审计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内在要求。对审计人员而言,圆满地完成工作,化干戈为玉帛,不仅是个人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体现,更是沟通艺术和人格魅力的一种展现。那么,如何正确预防、处理和化解与被审计单位的矛盾呢?
          
    一是目标上求“同”。审计目标决定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认同程度,而认同程度决定了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状态。审计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审计需求的影响,而是否满足审计需求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条件。审计机关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合理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审计需求,从而促进与被审计单位关系的良好发展。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认知,从而形成不同行为模式,不同的模式又形成了不同的效率。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只有在审计目标上彼此认同,才能实现良好关系。
        
    二是态度上求“诚”。审计机关能否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良好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审计人员是否具有高质量的素养。审计人员个体的工作能力、道德水平将直接影响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操守的审计人员,能够有效贯彻和实现审计机关的目标和任务,懂得如何在工作中协调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懂得如何调动被审计单位的积极性服务于审计工作,反之则不然。要始终坚持用真诚的心态去化解问题,学会换位思考,体谅矛盾双方的难处。讲究以诚待人、春风化雨、循序善诱和娓娓道来,从而不断拉近与自己的心理距离。要努力克服矛盾处理过程中的急躁心态和简单方式,坚决杜绝不问青红皂白,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处理方法,这样反而容易让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发,从而导致不良的后果。
       
    三是立场上求“公”。“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审计监督的本质就是检验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有序的行为,法律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了一个边界清晰的舞台,也为审计提供了一个标准的参照系,审计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才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才能实现客观公正性。因此,法律规范实际上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架起了制度沟通的桥梁。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是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判断审计事项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有法可依;二是审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准则的健全,有章可循。
        
    四是方法上求“活”。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良好关系的形成也取决于国家审计能够促进被审计单位的规范和发展。因此要普及审计应用价值理念,被审计单位不能片面地认为审计工作只是“查错”和“找事”,审计人员也不能只为查问题而查问题,没有审计促整改助提高的思想。要充分发挥好审计服务职能,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可采取“参与性”审计方法,给被审计单位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立足于整改。在具体审计方法上要积极创新,针对过于频繁、被审计单位应接不暇的问题,对能合并的审计事项要合并,形成“打包审计”,要充分利用内外部、各职能部门已有的检查成果,避免重复审计。在问题表述清楚的前提下,对涉及问题定性尽量用平实、客观的语言,审计报告更多地要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积极开展计算机、报表、第三渠道等非现场审计,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范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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