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大对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产的监管力度
周敏 郝卫平 (宁夏灵武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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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水利部门紧紧围绕中央水利改革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生工程,逐步改善了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充分利用政府投入资金,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应急处理预案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制度,为推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迈向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的发展轨道,开创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局面。但还存在着政府投资建设水利工程项目资产移交管理不规范。近日,笔者在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中,发现水利部门政府投资建成后的水利工程移交资产和管理使用权接受方未作帐面反映。而仅凭移交合同书就转移给了相关受益单位或和人来使用,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建成后的水利工程项目、资产未入账。本市水利部门自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来,政府投资建成后的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使用权及资产移交给收益使用单位时,既不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签订承包合同,更未做投资项目使用权和资产转让手续,使得接受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村队均无接受资产和项目使用权的账面记载,导致政府投资建成后的水利工程项目资产帐外循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无人问津,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政府投资建成后的水利项目管理、使用不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直本着“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未按规定设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资产移交明细账,无法通过账面清晰反映每年水利建设项目资产信息状况。建成的水利项目单位也未详细登记各项水利工程项目移交明细账项、备查账、台账等,导致账面只反映大量的水利项目建设投入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不能直观的反映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类别、数量及对各类资产管理维护状况。通过抽查政府投资建成的10个移交水利项目,总投资6749.81万元,其中:防汛水库投资3564.57万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918万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1601.11万元、高效节水补灌项目投资666.13万元,以上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仅凭几份移交合同书就把价值不薄的政府投资建设的资产和管理使用权移交给了相关受益使用单位或个人村队,且受益者也无接受项目使用权和资产的相关账面反映。如红墩子高效节水补灌项目移交宁夏长城水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大河子沟和长流水水库交防汛指挥中心管理;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项目移交乡镇农民协会及灵武园艺场管理使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移交昊禹公司管理使用。截至审计日以上受益管理使用项目的单位,均无接受项目使用权和资产的相关账面记载。
    三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投资建设、轻管理监督”。 水利工程项目只重视前期和中期实施工作,如勘测、设计、咨询评估、调查论证、可行性报告、申请上报、立项批复等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立项制度和要求来办理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能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招投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并能选择专业性较强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来实施,施工建设制度基本健全有效,手续完善、齐全,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和标准,基本上是按进度和质量标准来付款控制的,有效地保证了工程标准和建设要求;但建成后既无建后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也无项目的管理约束机制,跟踪调查落实项目使用情况的机会甚少,而仅凭移交合同书就把水利部门精心建造的受益匪浅的庞大水利工程项目资产和管理使用权拱手转让给了相关受益单位或者个人来管理。还有部分水利项目资金投入后,要想取得相应的效益,仅凭完成基础水利设施的建设或配备水泵、管道、设备、仪器等还很不够,后期的配套服务或专业技术培训跟不上,将会造成资源的更大损失浪费。
    
    审计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产管理制度。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且政府投入资金量大的特点,水利部门要对工程进行造册登记,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固定资产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存放有专库、使用按规程、增减有手续,确保帐、物相符,家底清楚。应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的调拨应按水利主管部门有关财权划分的规定,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进行办理。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核实后,按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二是加强政府投资移交水利工程项目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应明确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标准,积极探索长效运行机制,对原有的和新增的各类政府投资完工移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进行登记备查记录,要有台账或者备查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使用制度,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尽力做到移交项目水利部门和接受单位要有账面反映,以便真实地反映各类完工水利项目的管理使用状况,确保各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要配备专人管理完工项目档案,对每项移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单独立卷归档,使档案资料安全、清晰、完整。               
    三是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后期管理机制。市水利部门对完工交付使用的水利项目及资产,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1、移交项目使用权和资产应以租赁、承包或者有偿转让的方式调拨给项目收益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来管理,确保水利项目资产的使用效果和期限;2、收费收入用来发展或扩大水利建设事业,可以节省财政开支,减轻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的负担;3、强化管理配套措施,应加强对职工专业技能的培训,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项目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设备出现不安全和老化的现象发生;4、设立专门机构,选派专人管理负责,提升设备操作能力,充分利用配置资产,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尤其应重视软件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利投资建设效益。(周敏 郝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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