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张 彬 (审计署广州办)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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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住房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对象也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续管理中也出现了“非保得保”、“应保未保”等问题。本文以此为线索,结合保障性住房审计成果,重点分析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为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字:保障性住房 分配 后续管理
    
    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中央政府“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体现“执政为民”,落实“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政策。我国保障性住房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五大类型。保障性住房的推进明显改善了我国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有效推动了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直接影响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的问题,近年来审计发现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以此为线索,重点分析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献计献策。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保障能力有限,导致保障对象存在盲点,部分地区中低收入人群无法成为分配对象。按照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多数城市的高收入者可购买商品房,本市户籍、中低收入者可按照自身情况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但对于数量庞大的外地户籍、中低收入人群的“夹心层”群体,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等,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保障条件,这部分人员的漏保现象已经成为了影响城镇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关键因素。
    
    2.部分地区住保办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不严格。各级审核部门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准确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资产、收入或人均住房面积等信息,导致将部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部分地市为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等原因,甚至根本不履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程序,直接将部分拆迁户纳入保障对象,分配保障性住房。
    
    3.对保障性住房及保障对象的后续监管不够到位。
    (1)有关部门监管乏力,部分保障对象将申请到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获取不当利益。由于监管部门的人力有限,加上保障性住房点多量大,而且地址比较分散,基本上对承租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不会逐户上门核实使用情况。而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期市面平均租金,使得部分承租人会钻政策空子,特别是以虚假材料恶意骗租的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将保障性住房以市价转租以赚取租金差价。
    (2)有关部门对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后续监管不及时,导致部分保障对象资产、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仍未按规定及时腾退以及未经审批直接继续租住保障性住房等。
    (3)有关部门催缴监管不力,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导致部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存在较为严重的欠缴租金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保障性住房立法体系尚不健全。当前的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法规主要是建设部等有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制度缺乏立法支撑,强制约束力不足,这使得住房保障工作在实施中,保障目标不够清晰、保障职能、保障范围、违规责任定位比较模糊,削弱了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效果,出现的收租难、腾退难等问题均与住房保障法律的缺位有较大关系。
    
    2.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不健全,部门之间工作不衔接,信息不畅通,制约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政策目标的实现。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协同配合,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或佐证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审计调查发现,由于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视不够,以及客观上人力和财力的限制,部分区(县)、街道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住房保障工作,未落实工作经费,基层住房保障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此外,居民住房、工资、纳税、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分别由不同部门掌握,各部门之间未能实现数据共享,住房保障部门也尚未与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等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有些信息查询还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及其变动情况难以得到核实,致使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流于形式,不利于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3.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存在漏洞,审核手段单一,政策目标实现受到影响。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但由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性、动态化,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审计发现目前对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更多是停留在程序上而不是真实核查,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难以核实,致使少数存在恶意骗保侥幸心理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有可乘之机。
        
     三、对策及建议
    1.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层次。相关部门应逐步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层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与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保障目标、保障职能、保障范围及违规责任定位,同时为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制度提供有力立法支撑,赋予住房保障部门一定的查询权。
    
    2.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平台,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进入、退出的监管力度。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实时的动态监管,需要与社保、民政、税务、金融、房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以便能直接提供或佐证个人收入、财产状况的信息支持。对此,政府部门应构建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个人的信用机制,确保保障部门在对保障对象的核准、进入、退出进行监管时,能获取真实的证据,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应保尽保”,杜绝“非保得保”等显失公平的现象。
    
    3.健全基层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基层住房保障力量。随着保障对象范围的扩大,住房保障工作将日益繁重,而这其中绝大部分的工作将由基层住房保障机构承担,而部分区、街道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人员紧缺,对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及后续监管不够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住房保障工作的推进。对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分级负责制,健全基层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基层住房保障力量,在区、街一级,明确承担住房保障工作的专职机构,确定负责住房保障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以适应保障性住房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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