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审计整改的几点思考
潘海洋(审计署广州办)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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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指出,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由此可见,查出问题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最终目的,即立足服务是审计的根本目的。审计整改作为体现服务的重要手段,也就构成了审计监督的重要部分,是审计监督最终的落脚点。但由于当前审计整改存在着整改缺乏统一规范的流程和标准、整改问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审计、轻整改,造成审计整改在实际中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效果。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审计整改的理解和认识。

    一、审计整改的作用

    所谓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纠正、改进的过程和结果,其对审计各方而言,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审计部门的角度看,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可以有效检验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总体水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计的公信力和审计部门的良好形象,树立审计的权威性。   
    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看,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可以有效促进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理顺体制机制,改进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堵塞管理漏洞。

    二、审计整改的主要类型

    审计整改既涉及被审计单位,也涉及审计部门。整改的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责任是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到位,检查并报告或公告整改结果。本文对近几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将当前审计整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被审计单位通过采取针对性措施,可以完成整改。如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揭示和查处的未按规定征收或上缴港口建设费、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违规发放津补贴、多申领财政资金、违规收费及未按规定征缴非税收入、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为部门或小团体谋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共同特点是多属被审计单位主观违规违纪,由于人为因素,不同程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或使用效益低下,被审计单位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如调整会计处理、按规定缴交或收回资金和财产等,是可以对审计问题予以整改的。

    二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被审计单位本身难以彻底改正或者缺乏整改动力,如果不从源头加以解决,健全完善有关体制机制,今后还可能再犯同样的问题。如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反映的中央部门为应付财政部预算执行率指标的考核,普遍存在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支出,人为提高执行率,造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失真的问题;由于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库建设滞后以及财政资金下达较晚等原因,造成年末预算结余尤其是项目结余偏大的问题;由于现行预算编报办法不够科学合理、细化度不够,造成中央部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实际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共同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内,审计部门多次揭示和反映,但被审计单位今年整改了,明年仍会继续犯同样问题,属于屡审屡犯类问题。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其违规的原因是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要彻底解决问题,应推动有关主管部门从源头抓起,关上后门的同时要打开前门,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机制,从根子上杜绝屡审屡犯问题。

    三是已成既定事实,整改有一定难度,应重点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今后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如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反映的已完成的政府采购行为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不合规、已竣工项目未按批复设计内容施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共同特点是由于是事后审计,虽然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发生,但由于纠错成本或代价太高,实践中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能性很小,审计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更多的精力和重点应着眼于督促被审计单位完善相关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在以后工作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对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

    《国家审计准则》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温家宝同志曾经指出:“审计严肃地查处问题,要最终促进问题的整改,在体制与机制上促进改进管理。只有审计查处阶段,而没有审计整改阶段,那么审计工作是不完整的,也就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作为政府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服务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决定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部门将年度所安排项目的整改报告汇总后向同级政府报告。本级政府对审计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察和跟进,从而形成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制度化、经常化的良好局面。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席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审计整改联席制度,研究解决审计整改的难点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才能解决的屡审屡犯体制机制性问题,通过联席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力争从源头解决审计整改的难点问题,更好地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的建立在促进审计整改落实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审计部门地位。审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进一步明确跟踪检查的原则、内容、程序、保障机制等,推动此项制度的落实到位,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使审计整改工作更加透明化,使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以公开促整改,借外力促整改,提高审计整改效果。同时,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也可对其他被审计单位起到借鉴和警醒作用,促其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是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的有效手段。审计部门应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研究分析,制定完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原则、对象、内容、方式、保障措施等,增强审计问责力度,提升审计整改效果。(潘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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