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如何推动审计成果提升的思考
翟惠蓉(审计署太原办)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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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家审计准则将审理机构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作为七级质量控制的一环。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审理工作在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夯实审计基础、防范审计风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审计工作规范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审理在这方面的作用空间将会逐渐缩小,因此,今后审理工作应该也有条件在推动审计成果提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推动审计成果提升是国家审计准则对审理的要求

    相较于2004年施行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第6号令)中规定的复核制度,审理工作源于复核,又高于复核。从规定上看,审理和复核的内容都包括“主要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以及“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方面。在此基础上,审理的内容增加了“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等三个方面。可以说,前四方面以及“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是审计基础工作,审理人员可以就事论事,对审计已经查出问题发表审理意见,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则要求审理人员紧紧把握审计两个方案,对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进行梳理、整合,对审计组未引起重视而具有做大做深条件的审计成果主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是对审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推动审计成果提升是审理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审理实践看,特派办目前基本实现了基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之上的实质性审理,审理意见集中体现为事实表述是否清楚、要素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通过严格审理和对审计业务的量化考核,审计人员已经逐渐形成了审计工作规范化的意识,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上述审理工作都是建立在审计人员已经查出问题并做出审计工作底稿、或完成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开展的。且由于审理就事论事多,难以对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提出更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随着对审计项目全面开展跟踪审理,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审理人员对审计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中前期如何介入审计工作成为当前审理人员面临的问题,如果仅仅作为检查者,督促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底稿,要求审计人员提供各种程序资料,无疑会对正常开展的审计工作造成或多或少的干扰,甚至引发审计人员的反感。

    本着审理工作服务审计一线的工作思路,今后审理工作应当将重心转移到国家审计准则对于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要求上来,在推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成果上下大工夫,为审计组提出建设性意见,这样的审理工作必将得到审计组的认可,也应该是审理工作发展的方向。

    三、审理推动审计成果提升的途径和方法

    通过审理工作深化审计成果、提升审计业绩对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理人员日常注意加强业务学习之外,对每个审计项目都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与审计组同步介入审计项目,深入学习审计工作方案,全面把握审计目标和工作要点,主动收集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项目的政策制度;积极参加审计组的审前培训,了解项目背景资料,提高对项目的整体理解和把握能力;
    二是在审计进行中,主动参加审计组业务会议并参与到讨论中,了解审计工作进度,深入思考项目特点,理解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或发现的线索,把握领导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指示和审计署工作动态,实时跟进审计人员落实审计问题的进展和深度;
    三是充分利用审理人员相对灵活的工作状态,在各审计组之间穿插审理时,就某一审计组发现的可能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其他各审计组做出提醒,统一审计标准、范围和深度,以促使审计成果最大化;综合分析不同审计组的相关问题的证据链,对具有倾向性的问题向审计组提出进一步进行体制制度层面分析研究的建议。(翟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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