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审计新视角
柯宇立(审计署上海办)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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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件的出台,商业银行银行应于2013年3月25日起,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要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对于目前深陷“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表外转移”泥潭,甚至被指认为“庞氏骗局” 的理财产品而言,无益于重拳出击。
    
    回顾历史,自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第一款银行理财产品以来,经过两年的初创期,银行理财产品进入快速发展通道,截止2012年末,银行业理财资金余额达7.1亿元 ,超过信托业、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在投资方向上,理财产品由2004年至2005年间的汇率类产品,2006年至2007年的股票类产品,2008年的商品类产品,转到2009年以来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央政府4万亿资金刺激计划和央行货币政策的宽松下,十万亿信贷资金的需求被带动,信贷类或隐信贷类理财产品发展迅猛。一些资金吃紧的地方政府,借道银行理财产品渠道筹集资金,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在强烈的信贷出表的动机下,借道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机构,通过理财资金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特别是对接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融资需求的情况更为突出。
    
    从近几年的金融审计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逐步替代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趋于短期化;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多进入“资金池”进行统一的管理。而这些特征都反映出一些非正常信号,在审计实务中发现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非保本理财产品数量的上升,部分原因来自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变相发放贷款,使信贷资产表外化。具体操作为商业银行将发行理财产品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公司的产品,信托公司转而将这笔资金用于购买置换这家银行的存量信贷资产或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在审计等相关部门反映此类问题后,2010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1月下发《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这两个通知对银信合作业务产生了较大冲击。信托贷款量在2011年上半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为规避监管限制,商业银行又沿着两条路径进行表外创新:一是继续沿用信托平台,推出信托受益权转让型理财产品。二是抛开信托平台,直接做委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其中,委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取代银信合作成为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并“曲线放贷”的主要选择。
    
    二是理财产品期限趋于短期化,部分原因是商业银行发行大量冲时点的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存。这也是为什么每逢月末、季末、年末商业银行都会发行一些预计到期收益率颇高的理财产品。统计显示,2011 年银行发行的 6 个月以下短期产品占比接近 90%,1 个月以内的超短期产品占比接近 1/3。在审计过程中,由于这些短期的、预期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资金往往混入理财资金池 ,使得审计人员无法对单个理财产品的资金去向进行监控,单个理财产品也无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资金池俨然成了一个黑洞,不仅投资者无法对所购的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就连很多银行内部人员也不甚清楚。
    
    此次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对理财产品资金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但是想让商业银行轻易地放弃模糊地带的利润空间也并非易事,他们可能会通过所谓的“创新”来规避监管。从审计的角度看,在后续的银行理财审计中需要关注以下审计重点:
    
    虽然银监会要求每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从黑暗的资金池中划分出来,但是具体的细节并没有规定。现在大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理财资金的投资去向,只是用区间比例来表示,比如:本理财产品投资高流动性资产(如:债券及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款、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的比例为10%-90%,投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协议存款组合)的比例为10%-90%。这就导致在实际的监管中如果以银行自身出具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来否定银行投资去向存在执行上的困难。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利用单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追踪资金流水。在后续的银行理财审计中可以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分析其资金去向是否违背国家信贷投向和短期且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分析其资金是否只是简单的“趴”在账上,变相高息揽储。(柯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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