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决定着审计的方向
孟炳(审计署武汉办)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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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审计人员务必树立法治理念,着力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法律法规的运用贯穿于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它是审计判断是非的尺子,决定着审计的命运。
    关键词:审计  法律  依法治国
    
    审计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立足审计岗位,解决实际问题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十八大报告有关法制的论述简要地说主要有六点:一是“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二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三是“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四是“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五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六是“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些重要论断对于审计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方略目标决定国家审计的方向
    
    (一)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的必由之路。
    中国审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审计事业的国家机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审计机关必须按照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开展工作,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这不仅决定着审计发展方向,也是审计前行的必由之路。
     (二)法律法规决定审计的命运。
    依法审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审计工作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职能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等。从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审计是国家的意志;财政和财务收支审计是按照法律进行的;审计机关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等。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制约,脱离法律审计工作无法开展,法律决定审计的命运。
    
    二、法律法规是审计实施的“枪杆子”
    
    为了说明脱离法律法规审计工作无所适从,法律法规是实施审计的“枪杆子”的道理,现在我们从审计工作中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的复核审理和保密纪律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一)审计通知书的法律效在于它是审计人员进入部门单位进行审计的法定依据。通知书中将说明审计组在什么时间、对什么事项进行审计,延伸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资料的内容范围,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名单等。审计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也是审计组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审计人员不准超越和扩大。如果没有依照审计法下达通知书,任何单位或任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无权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
    (二)审计业务实施中的法律法规运用是审计人员分析、判断财政、财务收支的尺子。这里要注意两个层面:一是审计人员学习和运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果审计人员不知、不懂法律法规,如何履行审计职责?如何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审计内容进行审计评价?这种情况迫使审计人员必须学法、懂法、用法。二是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中涉及法律法规理解问题。例如,预算法关于预算收支范围规定中的“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问题,因为预算法实施条例也没用具体解释,所以一些单位和部门往往会把那些不合法规的收支内容列在这里。对于财政部门预决算的其他收入和支出,审计人员就要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认真审查。分析研究其他收支资金和内容是否具有财政性,并与财政部门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以利于做出合乎法规的判断。在审计交换意见过程中也涉及法律法规条款使用理解是否精准的问题,通过双方交换的过程不仅是弄清事实,更重要的是对审计事项使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适当。这个过程也能促使双方共同学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审计报告的复核审理是对审计事项和使用法律法规的再检验。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完成以后必须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复核、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这是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和使用法律法规的再把关和检验。
    (四)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必定会接触或知悉一些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此审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义务。国家保密法对保密范围有七个方面:(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安全法和刑法对商业涉密也有具体规定。凡发生泄(窃)国家和商业密级事件,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泄(窃)露国家秘密,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处,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视其情节,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法制建设不断出新,学法用法普法任务繁重
    
    十八大告诉我们:“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当前,我国经济领域改革力度很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改革开放、财政分配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划分、沿海内地、东中西部布局调整等,以及与此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问题也是非常多的。审计人员如果不懂法律法规,对新情况不了解,各行其是,肯定难以察觉国家经济运行中的问题,难以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因此,审计人员必须明确审计是为国家服务的,审计要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找出存在问题、正确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意见,就必须要懂得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只有这样,审计建议才会有价值,审计在国家建设发展中的“免疫功能”才能真正得到有效发挥。(孟炳)
     
     
     
    参考文献:
    1、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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