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应注重“四个结合”
李环(审计署沈阳办)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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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开展审计审理工作,由此正式确立了审计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审理的本质是对审计机关内部工作的一种监督,是审计质量管理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创新,对于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近几年开展审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审理工作过程中应该注重“四个结合”。

    一、提升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与推进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相结合

    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不仅对开展此项工作的制度环境提出了较高要求,也对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在推进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机关要顺利地开展审理工作就要建立和实行科学的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不断推进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从而提升审理工作水平。一是应根据《国家审计准则》,按照程序规范、时限明确、成本控制的原则,制定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审计文书和相关审计资料的审理内容和程序。二是应对项目审计全过程进行审理,将审理流程细化,形成完整的审理把关链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对审计发现的同一类型问题的审理意见应保持相对一致,保证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公平性、一致性。

    审理人员是推进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核心力量,只有建立高素质的审理队伍才能保证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一是审理人员既要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宏观分析等综合素质和能力,还要具有全局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敢于碰硬、忠于职守。二是要不断优化审理环境,充分保证审理人员学习、培训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理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财政、金融、投资、社保等专业领域的培训,提高审理人员的专业审理能力。三是要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的沟通和理解,使推行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及防范审计风险成为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的共同认识。

    二、开展现场审理与拓展审理信息化平台相结合

    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推行,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也对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审理机构要不断扩大审理范围,推进现场审理工作,将审理关口前移,实行提前介入,从而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一是应突破以往审计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现场交流、沟通询问等方式方法。二是要注重对审计实施过程的控制,在保留以往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把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等纳入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三是要不断拓展审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既要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也要审理审计过程类材料;既要审理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要审理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四是对一些重大项目,要通过参与项目论证、调查了解、方案讨论等方式提前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五是审理要向一线延伸,要有选择地到审计现场进行跟踪审理,必要时可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六是审理人员要列席审计项目进点会、审计小组业务会、参与被审单位反馈意见活动,必要时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意见。

    在加大现场审理工作力度的同时,还要注重审理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建设。当前,审理工作面临着任务重、人员少、手段落后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应不断加大审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不断拓展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审计管理系统(OA)平台、审理资料查询系统平台,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理业务的全面融合,深入挖掘审计、审理软件的各个模块功能,提高审理政务电子化水平。在审理手段上,要充分利用审计管理系统(OA)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的交互功能,与审计现场实现实时对接,审理人员可以适时查阅所有审计组的项目进展情况,做到在办公室也可以实施“现场”审理,不断提高审理工作的及时性。同时,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辅助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及法律法规,将审理资料通过计算机专网进行传递,实现审理人员在网上审理审计项目,从而节约审理时间,提高审理效率。

    三、落实审计责任与界定审理责任相结合

    《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各级审计机关应该严格按照准则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实行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做好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可以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应该落实到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审计方案制定、审计取证、审计报告起草、审计组审核、业务部门复核到审理部门审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应严格按照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应将落实审计责任与界定审理责任相结合,严格区分审计组的审核责任,业务部门的复核责任及审理部门的审理责任。

    四、全程质量控制与突出审理重点相结合

    审计机关应实行分阶段、全过程审理,并在全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突出审理工作的重点;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计业务流程,突出审理工作在审计业务流程中的重要地位。

    审计过程可以划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在审计准备阶段,重点关注审计项目的立项、制订实施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等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在审计实施阶段,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实施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在审计报告阶段,重点关注审计报告撰写是否规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审计报告所揭示的问题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查证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得到全面反映,审计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计项目审理是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审计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如能注重上述“四个结合”,将对提高审理工作水平、有效控制审计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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