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梁芳(审计署长春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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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国家审计是法治建设发展的产物,有赖于法治建设的进步为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国家审计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作为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主体践行着依法治国方略,又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承担着部分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国家审计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工具,以其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的广泛性、综合性、实践性和经常性优势,从督促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督依法行政等各个环节推动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统一于国家治理,共同致力于贯彻落实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动实现良好国家治理。
    关键词:国家审计 法治建设 关系 国家治理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以及公民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法治建设包括了在法治精神指引下进行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国家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施的经济监督活动。我国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国家审计是法治建设发展的产物,有赖于法治建设的进步为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国家审计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作为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主体践行着依法治国方略,又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承担着部分法律监督职能,对法治建设的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同时,国家审计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工具,以其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的广泛性、综合性、实践性和主动性优势,从督促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督依法行政等各个环节推动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统一于国家治理,共同致力于贯彻落实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动实现良好国家治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治建设为国家审计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是审计监督工作的方向和依据,依法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最核心的法理精神和最根本的法理指南,它贯穿于从法律赋予审计监督权利的起点至审计监督对法律负责的终点全过程,具体包括法律地位、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三个方面。
    (一)审计监督的地位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计机关的设立、职责、领导体制和独立性均以宪法形式得到确定,为审计执法活动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也奠定了我国审计监督工作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审计监督工作要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既不能超越职权乱作为,也不能履职不到位不作为。要按照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实现审计执法程序化、透明化,审计结果公开化、公示化,审计责任明确化、落实化。
    (三)审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衡量问题的标准和尺度。对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在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和移交移送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进行,不可主观臆断妄加判定。
    由此可见,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国家审计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审计的发展有赖于法治建设的实施和推进,为其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国家审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工具
    
    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国家审计在促进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
    (一)审计对象的广泛性,使国家审计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法治建设。国家审计的监督对象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国家审计通过将审计执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等结合起来,能够有效促进各类被审计对象增强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二)审计内容的综合性,使国家审计能够在更丰富的领域内促进法治建设。审计监督是对与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全面监督,涵盖了财政、金融、投资、民生、资源环境、农业生态等各个领域,不但能够以专业视角促进某一领域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更能够将审计视角扩展至各相关领域,站在宏观和全局角度,科学全面地评价法律法规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系统性,为整体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更合理的顶层设计和决策支持。
    (三)审计活动的实践性,使国家审计能够在更贴近实际的层面为法治建设提供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已制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效果,发现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进一步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的各种实际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为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提供充分的实证依据。
    (四)审计方式的经常性,使国家审计在促进法治建设方面更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受立案程序和条件的限制,公安、检察、法院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大部分属于受理立案监督,是一种被动的监督模式。而审计监督则是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工作中心、公众关注程度等因素,全面调查审计需求,合理评估审计资源,充分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现了审计监督的经常化。由此,审计介入方式更加主动,介入时点也更加灵活,由单纯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监督,最终形成了国家审计独有的监督模式,在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用方面更加全面高效。
    
    三、法治建设是国家审计的重要任务
    
    推进法治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法治有三层含义,一是维护和执行现有法律,二是推进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三是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我国国家审计始终坚持从这三方面着手,努力实现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发展。
    (一)始终坚持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注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案件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执行,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
    (二)始终坚持揭露体制机制制度问题,着力分析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注重从宏观和全局角度,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促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三)始终坚持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政府及各部门的审计,不断深化财政审计,着力构建覆盖政府所有收支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能力,正确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四、法治建设与国家审计统一于国家治理
    
    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是推动完善国家治理,而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因此,在国家治理层面,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统一于共同的愿景、使命和目标。国家治理是通过配置公共资源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良好的国家治理必须符合“四个有效”的基本条件,即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制约权力运行和建立问责机制,有效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有效促进科学发展。这四个基本条件既是判断良好国家治理的标准,也是我国国家审计和法治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国家治理的共同目标。着眼于该共同目标,完善和服务国家治理,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增强政府的受托责任,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国家审计和法治建设的共同使命。最终实现良好的国家治理,建立一个法治、公正、廉洁、效能的政府是我国国家审计和法治建设共同的愿景。(梁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年2月.
    [2] 赵贤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理思考,《社科纵横》,2010年第08期.
    [3] 赵小明,审计: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利器,《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年第06期.
    [4] 张立新、李姝芳,国家审计的特点,《现代审计与会计》,2010年第05期.
    [5] 刘家义,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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