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价值体现和完善路径
石传明(审计署成都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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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历经三十年的风雨历程,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国家治理中,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现了监督政府、民众充权的职能。实证分析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存在同时增进了民众与政府的利益,是对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强化。大力发展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的要求,但在公告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应充考虑并处理好透明度与保密性、完整性与风险性、精准性与民众理解力等矛盾。
关键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国家审计;国家治理

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是要建立国家治理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我国国家审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国家审计面向社会的窗口,承担着信息传递的重要角色。同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丰富了国家审计制度的内容,对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明显的强化作用。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

纵观我国近二十年的研究发现,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涵义的理解有一定的分歧,从而,学者们对认定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的起点时间上有不同意见。在我国,学者们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审计成果的公布。比如,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公告是对审计成果向不同对象的公布。他们认为,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建于1985年8月,时任审计长吕培俭同志向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审计机关成立两年以来的工作情况的报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指主要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成果的制度安排。比如,他们认为,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虽然同是审计成果的存在形式,但在一般的审计工作程序中,审计公告与审计报告有着清晰的界限,两者间既有一定的关联性,又有明显的独立性,所面向的受众有本质的区别,产生的影响力差异巨大。因此,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报告制度应属于“平级”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他们认为,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在审计署2003年发布1号审计结果公告时正式建立。
我们认为,学者们的分歧是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理解。广义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以报告、公告、公报、通告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络、报纸等途径,向各级机关、社会民众等对象公布审计成果的法定制度。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行政型模式,审计成果的存在形式主要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公告》等等,根据公开范围的大小,可分为政府内报告(通报)和社会公告。从公开对象和形式的不同,我国目前有,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署向各部委的通报、地方审计机关向地方政府的汇报、面向全社会的审计结果公告等等。
而从狭义层面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专指审计署向社会公布审计成果的法定制度。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逐渐形成并最终于2003年正式建立。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1996年,财政预算审计报告部分内容开始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开;1999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并首次向社会公布;2003年,审计署发布第一份公告《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最近三十年,我国经济上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这种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制度建设上具有特殊性。因此,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认识应以历史唯物辩证法为根本。如,假如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行国际间的比较,我们适合从前述广义层面进行,结合我国当代历史背景展开;如果讨论审计公告制度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则从上述狭义角度展开会更有说服力。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历程表明的是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功能逐步形成、建立及完善的过程。如形成之初,1988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审计机关有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这时,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权利,是惩罚、奖赏、加强审计监督的工具。再如建设中,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 “审计系统要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到2007年,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告。”这里,审计结果公告的角色已经从一项奖惩权利变为一种为民服务的实质义务。截止2012年上半年,审计署已发布审计结果公告114份(见上图),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满足,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得以实现。

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对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实现

前文已述,国家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审计的审计监督职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主要职能是用来奖惩被审计单位的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日益发展,在国家治理系统内,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实现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了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
公民与政府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从权力层面看,国家的权力属于公民集体所有,公民将手中的权力让渡给政府,由政府代表公民具体行使。从管理层面看,政府代表公民具体管理国家事务,公民同时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在国家审计中,公民、政府又分别是国家审计的负责对象和审计对象。国家良治的基本目标是政府职责履行到位、公民利益充分实现,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实现的表现之一即是满足国家良治的这两大目标上。
经济学上,效用是对个体或群体通过自己所从事的行为使自己的需求、欲望、利益等得到满足的度量。而“效用最大化”理论则表明,个人或群体的决策行为准则是为了获得自身最大效用。经济学上的效用理论解释了人类的本能,即人们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欲望得到最大满足。在我国的国家治理系统中,对政府而言,公信力衡量的是政府对群众的负责程度,以及群众对政府的拥护程度,维护好群众利益是政府工作的根本落脚点,因此,公信力是决定政府效用的关键因素;而公民的核心追求是实现自身利益和公民权利,故有,公民集体的民众效用主要由这两者决定。
经济学中的博弈论研究的是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在博弈这种互动决策中,各行动方的决策是相互影响的,每方在决策时需同时考虑他人的决策及他人对于自己决策的考虑,最终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策略。其中,占优策略是指对某一方而言,无论别人选择哪种策略,该策略都是自身的最佳选择。多方博弈中,如果某一策略组中各方的策略都是其自身的占优策略,则该策略组属于占优策略博弈均衡,这种均衡实现了各方效用最大。
在国家治理系统中,政府、民众并非是博弈竞争的关系,两者的策略也并非独立选择。但在同一制度下,政府、民众分别作为理性人的群体,都有借助制度、政策追求自身效用最大的动力。在政府、民众的活动中,他们都希望通过自身的行动或利用其他治理工具,谋求、实现自身效用最大。而且,同一制度下,政府、民众间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比如,当政府的行动选择不变,民众的行动选择改变时,政府效用是随之改变的,反之亦然。因此,从这些角度看,国家治理中政府、民众的行为和选择的结果是与一般的博弈竞争者相一致的,适合用一定的博弈论思想进行讨论。
(一)政府效用的决定与结果
国家治理中,政府通过各项政策实现管理活动。政策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与政策的适用性有关,也与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紧密相连。政府机关人员是政府意志的具体执行人,政策执行主要由政府机关人员的工作完成,他们的工作结果决定着政策效果,影响公民利益。政府机关人员在他们的工作中可以是做到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实现政策目标和群众利益,然而他们也可能未按照政策的要求开展工作,失职导致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甚至带来破坏性影响,损害民众利益。
审计结果公告后,在政府机关人员尽职工作情况下,或者是说政府职责履行充分有效时,民众通过公告了解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成果后将增强对政府的信任,这种政府公信力的提高使政府获得正效用(i)。但是,如果审计成果不对社会公布,民众无法全面了解政府的工作成果和实际情况,民众只能凭自己的主观感受判断政府工作成果的好坏,如此将导致政府公信力有一定的损害,政府效用出现损失(-d)。
然而,如果政府履责不到位,或者政府机关人员出现失职时,审计机关将掌握具体情况,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责要求政府机关进行相应的整改、弥补损失,或做出移交处理和处罚的决定,政府机关为此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效用出现损失(-h)。特别地,当政府失职的情况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社会公布后,有关部门除了要接受处理或处罚外,民众对其信任程度也将大大降低,政府公信力降低导致政府效用进一步损失(-c)。而且,相较于民众无法了解政府是否尽责时的情况,当民众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了解了政府未尽责的情况后,政府公信力的降低程度要严重的多(即d<c)。

    (二)民众效用的决定与结果
政府活动影响国家和民众利益,当政府尽责和机关人员尽职工作时,各项政策有效执行,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了国家和群众利益,此时民众获得正效用(f)。但如果政府失责或机关人员没有充分做好本职工作,导致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甚至导致政策失败,这种情况下,政策本身预期的民众利益将无法实现,还将带来民众利益的损失,利益损失的结果导致民众得到负效用(-n)。
与此同时,民众效用还与公民权利有很大关系。人在社会中的本性是希望掌握对与自身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信息,信息占优将带来更多满足。民众这些效用的外在表现就是对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诉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内,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和机会,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政府的结果以公告信息的形式传递给民众,民众对信息的掌握给自身带来满足感,实现知情权和监督权,公民权利的实现使民众获得正效用(r)。显然,如果不存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民众将损失这部分效用(-r)。
(三)双方决策后的结果与结论
根据前文分析,有(民众,政府)效用矩阵见下表:
 

 

尽责

失责

公告

f+r,i

(-n+r,-h-c)

不公告

(f-r,-d)

(-n-r,-h)


显然,只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政府尽责同时出现时,民众和政府效用才是最大的,最大值为(f+r,i)。而且,无论政府是否做到尽责,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民众效用都比不公告时的效用高(f+r>f-r、-n+r>-n-r);政府选择尽责时的效用比不尽责时的高(i>-h-c、-d>-h)。这一结果用博弈论思想描述为:充分实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政府履责到位,分别是国家治理活动中民众和政府的“占优策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政府尽责实现了国家治理活动中的一种类似于“占优策略”的均衡。同时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政府尽责时效用增加(i)、不公告时效用损失(-d),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政府失责时所受到的惩罚(-h-c)要远大于不公告时(-h)。因此,政府也将优先选择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行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审计监督、审计惩罚机制。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刘家义审计长强调,审计监督不仅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是制度化的监督机制,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核心是审计监督。分析可见,民众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参与国家治理和国家审计,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职能,政府、民众效用(利益)都出现明显提高和互动均衡,国家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实现与强化。
同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是实现国家审计“自我免疫”功能的途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向社会公布审计成果的同时将审计风险无限放大,对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标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在实现监督“别人”的同时对自身监督的要求更加严格。即如,审计成果要经得起被审计单位和社会群众的推敲,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形象要得到群众的认可等。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政治体制建设正在逐步成熟,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注意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结果透明度与保密性矛盾。国家审计的职责是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强化政府行为透明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同时是实现民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然而,国家审计的角色具有特殊性,工作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应首先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因此,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设应在坚持保密性原则下提高结果透明度。
二是完整性与风险性矛盾。可以说,审计成果向社会公布范围越大、内容越多,审计机关承担的风险越大。在我国审计制度中,应坚持平衡审计结果完整性和风险性的原则,坚持审计报告到审计公告的选项工作,充分评估公告风险,建立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
三是精准性与民众理解力矛盾。在我国,审计成果是建立在充分的审计证据、严谨的逻辑推理基础之上的,审计工作涉及的领域范围大,对计算机工具的运用程度也越来越大,各方面的因素导致审计成果的形成过程和存在形式都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然而,普通民众的专业认知能力差异较大,对审计成果的理解水平不一致。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坚持审计成果的科学性,同时有序引导民众客观、公正的解读,全面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石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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