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应重点关注政策设计及其执行情况
康俊廷(审计署太原办)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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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问题”总体目标的实现,审计机关从2010年开始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跟踪审计,重点揭示政策设计、政策执行、政策绩效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本文结合审计实践,探讨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应重点关注政策设置及执行情况的若干问题。
    
    一、关注政策设置的科学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是为实现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而设置的特定政策,体现着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与施政方略,政策设计是否科学决定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效果及政策目标的实现。  
    
    审计情况表明,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以来,对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进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政策目标设计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中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行的政策设计目标是根据国家“十二五”末保障性住房达到20%的覆盖面总体要求,地方政府根据2015年城镇人口户数等指标,测算出五年之内应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总任务,然后按城镇家庭总户数的年均数下达各市、县(区),这种分配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造成住房建设与实际需要严重脱节,保障性住房供求结构性失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租房与廉租房供大于求,供给严重过剩。截至2012年末,某省会城市所属的19个县(市)公租房存超出需求率高达141%,廉租房库存超出需求率达108%;二是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供小于求,需求明显不足。截至2012年末,同一省会城市所属19个县(市)经济适用房需求超出供给率99%,限价房需求超出供给率235%。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设计。具体说: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重视各类保障性住房供需情况的调查,根据不同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与实际需求,分别设置相应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应房及限价房的政策目标,科学下达建设任务;另一方面,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存量与增量问题,促进供需平衡。国家有关部门应通过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结构,加大对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的投资力度,限制对公租房与廉租房的投资,对严重过剩的公租房与廉租房采用市场化手段出售以回笼资金,增加对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的投资。
    
    二、关注政策执行的到位性
    政策制定之后,执行就成了关键的因素。审计实施中,在正确理解政策及其要求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地方政府贯彻执行政策的总体情况及其特点,全面了解各地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布局、资金投入规模和结构。突出以下审计内容:
    
    一是关注工程资金筹措使用情况。审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足额安排与筹措资金,重点揭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措不到位、融资困难等影响工程建设进度问题;审查各地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真实性,重点揭示虚假申报及套取资金的行为;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拨付是否及时,重点揭示挤占、挪用、截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问题。
    
    二是关注工程建设与质量情况。审查相关部门上报的开工、竣工与廉租房租赁补贴的真实性,重点揭示虚假验收及重复上报任务完成现象;审查配套设施建设的完成情况,重点揭示供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影响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问题;审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揭示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职责履行缺位造成的工程质量或质量隐患问题。
    
    三是关注工程配套政策支持情况。土地供应政策方面,注意审查地方政府是否保证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行政划拨情况,重点揭示借保障性住房建设名义非法占地、违规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房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用于其它建设;税费支持政策方面,注意审查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到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重点揭示违规收费情况;信贷支持政策方面,注意审查金融机构发放的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是否执行优惠政策,重点揭示弄虚作假获取贷款或将贷款挪用问题。
    
    四是关注住房分配运行情况。关注保障性住房分配办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重点揭示保障性住房申请、申批、公示不规范及分配中暗箱操作、谋取私利问题,尤其是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保障住房或挪用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等问题;关注保障性住房入住情况,审查已竣工的廉租房、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情况,重点揭示因未能及时向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售)形成闲置及损失浪费问题;关注保障性住房管理与退出机制,审查地方政府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及动态更新情况,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后是否及时退出,重点揭示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闲置等问题。
    
    三、关注政策目标的绩效性

    “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3600万套”是“十二五”规划设定的政策目标。围绕这一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审计中应重点关注政策实施的绩效性,并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是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进行评价。通过分类调查当地家庭户籍数、外来家庭户籍数及新就业家庭户籍数等内容了解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求量,调查竣工未分配套数及在建项目了解保障性住房的实际存量,从中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求与结构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保障性住房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棚户区居住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改善状况。
    
    二是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方面进行评价。通过分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规模及其增长情况,重点分析地方财政投资、中央财政投资及社会投资的比重及变化趋势,了解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的分配情况及闲置浪费情况,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带动相关产业投资的作用,客观评价促进扩大内需、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状况。
    
    三是从改善住房供需结构,推进城镇化进程方面进行评价。通过分析各地近三年来各类住宅竣工面积的规模、结构,当地住宅建设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所占比重及变动趋势,重点分析城镇保障性住房在解决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增城镇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形成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情况,客观评价保障性住房在加快城镇化建设及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方面的作用。(康俊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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