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骗贷案件的欺骗手段及审计对策研究
郭海鹏(审计署太原办)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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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查处金融骗贷案件是国家金融审计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国家审计署查处了大量金融骗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金融资产的安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骗贷案件的欺骗方式更具隐蔽性、欺骗手段日益多样化,审计人员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本文深刻剖析了骗贷案件的本质及五种欺骗手段,并提出了审计应对的策略。
    
    一、金融骗贷案件的种类和主要特征
    
    金融骗贷案件,通俗的讲就是借款人利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这类案件有两种。一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是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金融骗贷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
    一是欺骗情节。其实质是嫌疑人在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虚假手段掩饰真实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从而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二是给贷款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损失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贷款划入不良形态,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贷款形态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形态,前两类为正常,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划入不良,即面临损失。按照司法解释,损失的标志是已经作为不良债权进行了拍卖,或者债权所有人发生了转移。
    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四是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的旧条款;骗取贷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时补充的条款,只适用于2006年6月29日以后发生的案例,贷款诈骗罪不存在这个限制。
    五是贷款人的多样性和贷款形式的多样化。贷款既包括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贷款形式既有传统意义上的贷款、也有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六是骗取贷款罪强调破坏金融秩序,是一种情节罪;贷款诈骗罪强调诈骗贷款,注重结果。贷款诈骗罪突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审计中这点很难取证,只能用借款人贷款后挥霍、转移、隐藏贷款资金等行为来反证动机,因此审计实际查证的案例很少;骗取贷款罪没有强调这点,也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贷款动机也包括想利用贷款搞经营,但客观造成了损失的情况。
    
    二、骗贷案件的五种欺骗手段及审计应对策略
    
    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核心的内容却只有五种:一是虚似借款主体;二是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三是虚构贸易背景;四是提供虚假担保;五是虚假贷款形态。简称为骗贷“五假手段”。五假手段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需要配合使用,但不一定要五种同时具备,大部分是两至三种配合使用。
    (一)虚假主体。主体指借款人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虚假主体主要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隐瞒了真实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利用虚假注册公司骗贷。如审计查处某公司伪造7500万元银行进账单注册公司,然后再以该公司为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投资入股注册后抽逃资本金的公司,即利用挪用的资金或临时周转的资金注册公司,注册成立归还借用资金,然后以空壳公司为主体进行骗贷。三是公司取得贷款后将有效资产转移,只剩下空壳公司来承担银行贷款。四是直接假冒他人名义贷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主要指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主要目的是夸大企业的资产和盈利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通过多次复印等方式直接篡改公司原有会计报表的核心数据,如增加资产、收入等,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公司每年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将以前年度审计报告的文号篡改或者将其他公司的审计报告的文号篡改后使用。三是直接将编造的虚假审计报告盖假章形成。提供虚假资料的程度与公司实力相对应。
    (三)虚构贸易背景。这种虚假手段多发生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为此,嫌疑人为满足这个条件想方设法虚构贸易背景。主要方式有:一是虚增交易数量方式。与平时有交易关系的公司签订交易合同,但交易数量远远大于正常的交易量。二是通过关系人签订虚假合同。三是与关联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不管那种方式,都需要贸易方帮助其转移资金,而且发票等大多是通过复印的方式编造。
    (四)提供虚假担保。担保贷款是贷款的一种形式,与信用贷款相对应。担保贷款包括质押、保证、抵押三种形式。虚假担保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通过代人签字方式虚拟自然人保证人。二是夸大保证人的实力,虚拟保证人的职务、虚增保证人的资产等。三是保证人之间互相保证,贷款金额远远大于保证人的资产。四是抵押物或质押存单重复使用。五是抵押物存在重大瑕疵,如存在债务纠纷等。
    (五)虚假贷款形态,这种情况在借款人与贷款人内外勾结时较多发生,指在实际贷款形态已经不良的情况下,贷款人帮助借款人通过直接借新还旧、变换贷款主体间接借新还旧等方式掩饰贷款形态等。主要形式有: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将贷款展期,以掩饰逾期。在展期到期时,银行帮助企业变换一个借款主体承接贷款。总之将还款期不断的延续下去。二是贷款到期前,银行再给借款人借一笔等额贷款,用于归还旧的贷款,从而掩饰贷款已经不良的真实形态。
    
    嫌疑人不管采用何种骗贷形式,其骗取贷款的真实目的及虚假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是不可改变。不管虚假的手段多么巧妙,都要留下痕迹。金融审计经过10多年的探索后,也寻找出了许多查处骗贷案件的方式和方法。
    (一)虚假主体的审计应对策略。一是审计借款人的验资报告,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去延伸,查找投资款的来源,并跟踪注册完成后投资款的去向,从而判断该公司是否是空壳公司。二是追踪贷款资金的去向,追查贷款的真正使用人。三是审查借款人的资产和经营状况。
    (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审计应对策略。审计人员直接去审计报告显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延伸审计报告的归档资料。如果事务所有该公司的审计报告,那么就要审查文号与年度是否相符。如果文号与年度也相符,那就要审查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虚构贸易背景的审计应对策略。一是追踪贷款资金去向,审查是否由贸易方又转回的情况,如果转回说明贸易背景虚假。二是直接去贸易方延伸,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三是审查发票的原件,如果有,再上当地税务网查询是否真实。
    (四)虚假担保的审计应对策略。一是到工商局延伸审查保证人所在公司是否真实。二是直接找到保证人核实是否存在保证情况。三是核实保证人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四是审查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相互担保,而借款人与担保人均不具备贷款的条件。五是审查抵押物是否重复办理抵押手续,或者抵押物存在债务纠纷等重大瑕疵。
    (五)虚假贷款形态的审计应对策略。一是找出借款人在银行的所有贷款的记录,包括已经归还的贷款记录,逐笔核实是否存在借新还旧的情况,或者连续展期的情况。二是查找借款人及其亲属、内部员工等关系人贷款的情况,审查是否在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由关系人承接的情况。
    
    三、骗贷案件的发展趋势及审计对策研究
    
    1999年以来,国家审计开始关注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10多年来,对银行贷款的审计已经由最初的贷款手续的合规性审计、发展到资产质量的审计、再发展到对骗贷案件的查处。这个过程也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陆续上市,成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环境和审计环境的改变,金融骗贷案件也发生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更加隐蔽。是指骗贷企业在公司经营形式、借款程序上更加注重表面的规范性,企业骗贷的手法更加复杂,审计人员识别和取证的难度加大。这也是近几年审计查处骗贷案件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是呈现多样性。是指骗贷案件不仅仅局限在传统贷款方面,有的是通过签发银行承兑、信用证等方式发生。这也增加审计人员的查证难度。
    三是不平衡性。目前我国银行大致分三个梯队,以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为第一梯队,以中信、光大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为第二梯队;以各省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第三梯队。这里所说的不平衡性是指骗贷案件在不同梯队的银行中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在第一梯队基础的初级的骗贷已经不存在或者说很少;在第二梯队仍然存在,在第三梯队则比较严重。
    近年来,审计查处骗贷案件的环境也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商业银行。二是银行内部的规范性逐步提高。三是审计署对案件要求的也在提高。如审计署向国务院报送金融案件的标准一般都是在亿元以上,虽然从司法角度讲骗贷案件立案金额并不大。不管形势如何变化,骗贷案件的核心是不变的。因此,在今后的国家审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重点解剖分析企业的经营实质。在第一梯队银行审计中要更加注重借款企业的报表分析,现金流的分析,从中发现企业的经营实质,要分清楚那些是实体企业,那些是空壳公司。
    二是重点关注创新业务中的骗贷行为。要解剖创新业务的业务流程,把业务分析透,是查出问题的前提。
    三是采取区别对待的审计策略。在不同梯队的银行审计中要确定不同的审计目标,采取不同的审计策略。(郭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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