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下经济中巨额税收流失现象及治理对策——以商业演出税收流失为例
孟岭(审计署广州办)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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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下经济是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经营内容合法的地下经济税收流失是可以通过制度调整予以治理的。本文以审计发现的商业演出活动背后的税收流失为例,分析中小型民营企业及个人偷漏税链条及操作手法,并提出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背景下,如何治理这一现状。
关键字:税收流失 地下经济 商业演出

从经济活动的性质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把一切经济活动分为公开经济和地下经济 。从税收的角度而言,地下经济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内容本身即非法的经济行为,如贪污、受贿、侵吞国家财产、制假卖假、走私贩毒、非法融资、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另一类是经营内容合法但所得收入未向政府申报和偷逃税的经济行为,如无证经营、隐瞒收入、不如实申报等。地下经济是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但第二类地下经济是可以通过制度调整予以治理,以达到减少流失税额、提高税收规模的目的。
本文以近期审计发现的商业演出活动背后的税收流失为例,分析中小型民营企业及个人偷漏税链条及操作手法,并提出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背景下,如何治理这一现状。

一、地下经济的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我国地下经济的税收流失规模究竟有多大,国内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进行过测算,其中较权威的如学者郝春虹运用现金比率法 测算出1996年至2002年我国每年的地下经济税收流失额为323.65亿元至792.86亿元不等,税收流失率 为1.9%至11.47% ;伍云峰博士则更精确的将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的地下经济活动纳入测算范围后,得出2000年至2006年我国每年地下经济税收流失额为4263.23亿元至9584.17亿元,税收流失率为27.53%至33.88% ;距今最近的是窦晓冉硕士论文中运用和伍云峰博士类似的方法计算出2003年至2009年我国每年地下经济税收流失额为6365亿元至16454亿元不等,税收流失率为27.64%至31.8%  。
上述测算结果均表明我国的地下经济税收流失规模巨大,体现出较大的税收风险,但另一方面也表明,通过税收体制调整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收入规模的空间也是巨大的。

二、以商业演出为例分析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规模、链条以及操作手法

在近期的审计中,我们发现商业演出背后的税收流失现象普遍,金额巨大,甚至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行业操作潜规则:一般而言,商业演出的主办方多为大型企业,其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纳税监管严格,偷漏税的概率较低;而承办方多为广告或者宣传策划公司,这类企业主要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纳税意识薄弱、偷漏税意愿强烈,是偷漏税产生的关键环节;执行方也就是演艺明星个人或其所在的经济公司,演出定价多为实收,一般要求使用经纪人个人账户收取演出报酬且不开具发票,使得演出收入金额难以监管,这种所谓的“行规”是刺激承办方偷逃税款的重要原因。
下图以某大型公司2011年的品牌宣传活动费为例,分析其中税收流失的金额、链条及操作手法。
 

 
在此例中:
(一)主办方共支付了2500万元的品牌宣传活动费给承办方,作为上游支付单位,该公司仅对承办方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承办方是否依法纳税、财务管理是否混乱等因素均不会影响其是否中标。
(二)承办方为一个民营的广告代理公司,共支付给36位演艺明星约1500万元劳务费,全部使用公款私存的个人账户划账到对方经纪人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未取得合法发票。其真实发生的公司运营成本约300万元,向不法中介购买媒体发布广告发票2200万元计入成本,使得公司的账面利润基本为零,真实利润700万元全部被公司法人套现取出。此环节是税收流失最关键的环节,除了象征性代扣代缴了约15万元的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外,大部分的应纳税额均在此环节流失,流失额约661万元 。
(三)执行方一半以上为港台演员或其所属经纪公司,大部分以“行规”为由仅收现金或要求个人账户转账,不开具国内合法发票,流失营业税约45万元。
仅由上例计算即可发现,地下经济中的合法经营活动税收流失规模是巨大的,占全部经济活动资金量的28.24%,形成了较大的税收风险。

三、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模式的科技水平,逐步推进税务与银行、工商、海关、房屋管理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增加偷逃税款的难度,完善税收审核稽查体制。
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稽查体制而言,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偷漏税容易实现且核查困难,这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必须树立“科技加管理”的治税理念, 向科技要税源,向管理要效益,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模式的科技水平,逐步推进税务与银行、工商、海关、房屋管理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联网审核稽查对税源的监控作用,增加偷逃税款的难度,甚至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引进并推广审核评税制度和事前裁定制度,切实提高税收整体效能。
(二)采用多元化的惩罚模式,加重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成本,提高税法的威慑力。
纳税人作为经济人,其偷逃税款的预期报酬=偷逃税款的预期收益-偷逃税款的预期成本,就我国目前的税法制度而言,尽管刑法对偷税罪进行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大多只是补交税额和罚款,惩罚方式单一且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加重对偷逃税行为的惩罚, 是治理地下经济效果最为明显、也是世界各国广为采用的一种办法。如美国将个人的纳税情况直接与社保号关联,逾期申报的纳税人需按应缴税额的5%-25%缴纳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处的偷税不但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要处以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 年。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惩戒方式,如将纳税情况与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号直接关联,从而间接关联到银行系统、股市账户系统、社保系统、房屋管理系统和出入境系统等,规定偷逃税款达到一定等级,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贷款、投资、社会保障、房屋交易及出入境签证等行为,大大增加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预期成本,从而减少偷漏税行为。
(三)以方便纳税人为中心,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难度,从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愿。
目前,我国的纳税申报程序仍较复杂,而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办税流程越复杂,其承担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等纳税遵从成本就越高,纳税人遵从度也越低。因此,我们需要以纳税人为中心从“法易懂”和“税易办”两个方面同时开展流程再造,简化纳税程序。统一资料报送要求,实现纳税人一次提交资料,后台信息共享。要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统筹,避免各业务部门与同一纳税人多点接触,多头管理,让纳税人在设定的办税流程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优质的服务。要加强征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设,扩大网上申报的税种,扩充申报表填写引导、自动计算、自动纠错等功能。此外,还要尽快实行信誉等级管理,通过为诚信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以显示对税收遵从者的鼓励。(孟岭)


参考文献
[1]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贾绍华,我国税收流失的测算分析与治理对策探讨,财贸经济,2002 年第4 期.
[3]胡勇辉,借鉴国外经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当代财经,2004年第3期.
[4]郝春虹,中国税收流失规模估测,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1期.
[5]伍云峰,我国税收流失规模测算,当代财经,2008年第5期.
[6]朱旭,澳大利亚税务局“让纳税遵从更容易”规划的启示,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7]窦晓冉,关于我国税收流失问题的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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