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视角浅析劳务派遣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张强(审计署哈尔滨办)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字号:【大】 【中】 【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行业也随之兴起,逐渐成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用工形式。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开始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兴起,各层次劳动力市场迅猛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劳务派遣行业仍处在发展阶段,缺乏有效的制约和行业监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2012年对A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情况,以H市的劳务派遣行业现状为例,浅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
    
    一、劳务派遣概念
    
    劳务派遣是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的一种就业模式,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等中介机构雇佣录用所需的员工,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其代发工资、代办社会保险等业务。这种用工方式灵活,能够多标准、多层次的满足用人单位需求、降低用工单位管理成本,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进我国以来,尤其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迅速地发展起来。
    劳务派遣公司按内容分,主要分为境内劳务派遣、建筑劳务以及海外劳务输出三种类型,前两种派遣方式在审计调查的H市相当普遍。其中,境内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业务主要是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建筑劳务派遣企业的业务主要是建筑领域的劳务输出,是国家为建立预防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而从建筑业中分离出来的新兴行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
    2008年1月1日,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虽然其中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责任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为劳务派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单一、地方配套政策未及时跟进,目前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较为混乱,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条件规定过于单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该规定对于人员、企业资质等要求均没有做出明确要求,经营者只需要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就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准入条件设置过于单一。由于劳务派遣是社会组织属性较强、管理成本低的一个行业,经营对象主要是劳动力,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不像其他经营性公司一样需要购置厂房、设备和有产品产出,准入标准设置过低,不仅不利于整个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且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甚至企业破产等情况,劳动者切实利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劳务派遣行业缺乏地区性统一收费标准。目前,国家并未专门出台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在很多地区,物价部门也没有根据地区实际劳动力供给水平、劳动力市场层次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务派遣行业收费标准,而是完全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派遣价格,且执行弹性较大,造成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为争取客户,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现象的出现,对规范经营的劳务派遣企业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状况在H市尤为明显,调查的劳务派遣企业收费标准从六十几元到十几元不等。收费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畸形发展,随机走访了部分经营者,他们表现出来的是更多的无奈,并表示如果这种状况继续持续下去,将会地挫伤了部分劳务派遣企业的积极性,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繁荣。
    (二)劳务派遣行业缺乏部门有效监管
    一是税务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发票监管不到位。目前,在整个劳务派遣行业缺乏有效机制制约的大背景下,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尤其是建筑型劳务派遣公司摇身变成“开票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劳务派遣业务的手段,为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虚开劳务费税务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由于税务部门在日常实际监管中疏于管理,没有注意出售发票数量与实现收入的比例关系,给这些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的“开票公司”较大的生存空间,这种“一本万利”的违法操作手段面对市场“需求”受到不法经营者的追捧,不仅扰乱了税务发票征管秩序,也为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事业单位逃避税款、套取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在H市注册的劳务派遣企业已达七百多家,实际在税务部门领取发票运营的为二百余家,占比近3成。抽查了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发现,均存在上述虚开劳务费税务发票的问题。如H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以开具虚假发票、赚取管理费为主要谋生手段,仅雇佣了十余名业务人员,负责联系发票使用单位,在与发票使用单位没有真实劳务用工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派遣协议、编制虚假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该公司在成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为330多家企、事业单位开出虚假劳务派遣发票金额高达12亿元之多,其中为建筑施工类企业开票金额近8亿元,占六成以上,获取非法收入300余万元;再如,2家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劳务派遣协议等业务资料,为某研究院虚开200万元的劳务费税务发票,为该研究院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部分资金被该院用于了总院购置车辆支出,剩余资金目前去向不明。
    二是脱离劳动保障部门日常监管。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时的前置条件。目前,劳务派遣公司虽遍地开花,却良莠不齐,H市很多的劳务派遣公司在居民住宅小区租用民宅作为其办公场所,流动性相当大,甚至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因劳务纠纷或其他违法问题而出现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仅根据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而无法全面掌握区域内劳务派遣公司数量和实际经营情况,更谈不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了。在接到关于劳动纠纷或劳动领域发生不法行为的举报时,却往往出现因部分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出入较大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大大增加劳动力管理以及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执法难度。
    (三)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在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者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但这种劳动者用工关系和实质劳动关系、名义用工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两分离的现实状况,一定程度模糊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责任,容易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因为对于用工的企、事业单位来说,运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人力管理成本为根本目标,责任义务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不明确很容易出现用工单位做出损害劳动者社会保障利益的行为,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只缴纳部分险种保险。如,调查的H市某电力公司为降低管理成本,就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而国家要求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均没有缴纳;再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没有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任何保险,其他劳务派遣用工也存在大量不缴纳任何保险现象,不仅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也影响了国家社会保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应认真调研修订《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从促进行业发展角度提高和完善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标准,前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条件;针对目前劳务派遣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出台专门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规章制度;地方有关部门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层次,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不同层次的劳务费行业收费标准,并建立随着劳动力实际供给水平情况变动的动态价格调整机制。
    (二)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公司发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发票管控制度和开票审核机制,定期监控劳务发票的开具情况,从开票源头上堵塞税源流失漏洞,遏制虚假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联动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部门沟通,严厉查处劳务派遣企业违法经营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劳动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化、科学化。
    (三)建立奖惩结合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宣传引导,明确和细化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奖惩结合的责任追究制度,表彰履行社会责任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严惩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督促其规范用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确保劳务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张强)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