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投资领域审计监督 提升国有建筑企业管理水平
李道珏(审计署重庆办)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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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经济主要支柱产业之一,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建筑企业在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部分国有建筑企业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运营机制和严格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相对松散,经营状况欠佳,在制约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构成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本文仅就审计机关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领域审计监督,促进国有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阐述一些粗浅看法。
    
     一、国有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混乱。一是账实不符,账外固定资产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施工企业现场作业一般由项目部完成,项目部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或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部将购置设备等资本性支出列入收益性支出,导致大量固定资产转入账外,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同时使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失去应有的监督。二是有的施工企业采取部分职工集资购置大型机械设备用于租赁经营,由于缺乏相应管理制度,设备折旧与大修理、租赁收入与租赁费用等反映不实。三是资金管理不集中,现金收支监管不力。施工企业每个项目部均有独立账户,由于资金不能统一管理,不仅不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而且个别项目经理随意支配账户资金,形成现金监管漏洞。四是应收账款管理不力。特别是应收款项数额较大时,有的企业往往不按规定计提坏账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资产和损益的真实性。   
     (二)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虚增负债问题突出。一是预收工程款长期挂账,有的项目竣工验收多年后,预收工程款仍挂往来不转收入,影响损益。二是职工集资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或商品房的款项,在设备已租赁经营或商品房已售出后,不及时与固定资产对转,致使负债虚增,资产不实。三是工程项目垫付资金使财务费用大量增加,部分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长期挂账,使负债虚增,企业虚假赢利。   
     (三)财务核算与业务脱节,盈亏不实。一是施工过程中,不遵循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及成本,在工程施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随意调节盈亏。二是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核算损益,有的将材料物资人工费用等按实际发生结转工程成本,而预收的工程款不确认收入,形成“潜盈”,或相反将预收的工程款全部确认收入而发生的材料物资人工费用等不相应结转成本,形成“潜亏”。这种“潜亏”和“潜盈”造成企业财务报表与项目实际财务状况相差悬殊。   
     (四)成本管理意识淡漠,财务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面对建筑市场招标竞争的压力,不少施工企业盲目揽项目,不惜赔本中标,使企业陷入越干越亏的境地;有的企业不计成本盲目铺摊子,贷款垫资施工,使企业背上沉重包袱;有的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忽视最基本的市场调查,缺乏最基本的成本管理意识,导致大量的无效成本增加,而财务监管缺乏事前预测和过程控制,一旦财务帐面上反映成本失控,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同时,由于当前建筑业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施工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后续存在续签补充合同等情况,加之结算制度执行不到位,建设单位存在不能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等问题,工程完工后不能及时办理价款结算,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二、国有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完善,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管理。许多国有建筑企业在改制后虽然形式上变成了公司制,有经理、董事会、监事会,表面上三权分立,但在实际中产权依然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徒有其表。国有控股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都是上级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委派,而且大多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监事也只是规定有一定的职权而没有相应的责任压力,从而使得监事实际上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监督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企业尚未树立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影响了财务管理水平的发挥。建筑企业的经理大多数是从工程技术人员中提拔上来的,不可否认他们在专业技术上是优秀的,然而隔行如隔山,在财务管理中,却往往靠感觉来管理,没有树立科学的理念,企业财务仅停留在账表核算阶段,财务管理的职能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三)建筑业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度较低。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监督不到位,市场竞争行为不规范,社会商业信用恶化造成建筑企业拖欠款项问题严重,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一方面加大企业的坏账风险,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利用往来账款调节盈亏甚至作假账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另外,部分建筑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不严谨,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也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国有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审计对策
    
    根据当前国有建筑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的普遍性特点,审计机关可以对症下药,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从宏观着眼,从制度建设层面谋求根本解决途径;从微观入手,结合具体审计项目,客观评价相关政策执行效果,有的放矢的提出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准确把握产业发展与改革的方向,开展政策执行情况审计,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调控,完善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决策部门顶层设计提供科学参考,从源头上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业市场,主要抓好以下重点:   
     1.推动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尊严,持续深入整顿建筑市场,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规范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
     3.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建立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强化建筑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应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着力强化监事会的作用,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维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严肃性。
     (二)结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具体工作,审计机关发挥监督功能,促进国有建筑企业加快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1.针对国有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特点,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应注重抓好以下环节:一是审计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监督项目参建各方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使建筑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稳步走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轨道。二是审计企业合同履行情况,促使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三是审计建设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情况,杜绝企业跨项目拆借垫付资金现象。四是审计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进度及时拨款和建筑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资金。五是审计竣工决算制度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建筑企业支付结算价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保证建筑企业的资金回笼,维护其合法权益。
     2.在国有建筑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应注重抓好以下环节:一是关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督促企业重点加强固定资产目录、折旧年限、折旧计提办法、大修管理、购建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管控,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保证企业当期损益的真实合规;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完备的资金预算管理模式,对企业业务活动、日常管理、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实行资金管理集中化,在现金流转中,通过集中办理企业内、外各项结算业务,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统一口径进出,由此实现资金控制;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详细的债权债务备查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四是指导建筑企业试点建立权责实现对比制,把应收应付的往来款项和已收已付的资金在同一张报表上对比显示,以了解往来账项的实际情况,这样既可以发现财务管理中的漏洞,还可以对企业经理和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从而推动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尽快建立。五是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实行项目全过程成本控制。建筑企业从投标中标、组织施工生产到工程完工,整个运行过程都要进行目标责任成本管理,要做到成本的事前预测决策、事中控制调节、事后考核。财务管理既要对已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又要对未发生的成本或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预测;既要有以财务收支数据为支撑的成本报告,又要有以方案、工期、质量、安全、技术、无形资产等数据为内容的成本分析,以加强财务对整个成本的综合监管。
     3.审计机关应及时转化审计成果,切实发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采取后续跟踪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对相关问题明确整改落实责任人,真正实现以点促面的效果,充分体现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4.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夯实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应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并加强内部审计建设,确保内部审计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内部审计的长效机制,为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企业内部审计观念转型,引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跳出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局限,从“监督主导型”转向“服务主导型”,除了监督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还应侧重于效率和效果评价。引导企业合理整合审计资源,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审计机关可以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协同配合,提高审计效率,推动审计理念与方法的创新运用。        
     5.通过开展与国有建筑企业的合作,探索符合国情的政府投资领域审计信息化技术与方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审计环境和审计重点的变化,决定了计算机审计的重要地位。国有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审计机关可以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信息化审计合作试点,尝试利用计算机技术更快捷的对电子数据进行抽样、检查、核对、分析、比较和计算,有效提高审计效率,扩大审查范围,提高审计质量。同时,尝试开发专业审计软件或者建立联网审计信息系统,实现实时全程监控的远期目标。

    综上所述,审计机关通过查错纠弊,建言献策,监督与服务并重,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对规范国内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国有建筑企业竞争力,稳步实现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目标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李道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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