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存款化的审计视角分析
李玲(审计署西安办)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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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存款本是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的清算款项,而拆放同业则是金融企业因周转需要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然而,一些商业银行在存贷比和信贷规模的限制下,发行大量存放同业类保本型理财产品用于金融企业间资金头寸调剂,使其与原有的清算功能相背离,实质为拆放同业。这种同业拆借存款化的行为不仅涉嫌高息揽储,而且逃避了有关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管。本文结合审计案例,分析了商业银行存放同业类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并基于审计视角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存款化逃避监管的审计案例
    
    1.高息获取理财资金纳入存款核算,涉嫌高息揽储。
    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将同业存款类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在一般存款科目核算,利率在2-6%之间,最短期限为7天,最长期限为366天,且多为1个月以内短期理财,利率水平远高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0.5%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涉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
    
    2.利率居高不下,推高中小银行信贷定价。
    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同业存款利率放开的便利和客户资源优势,发放同业存款类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存入中小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利率水平常高于同业拆借水平,使中小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突升,推高了信贷定价水平。如2011年,某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同业存款类理财产品220期,共计募集资金1262.28亿元,年末余额419.96亿元,资金均为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所用,年利率远超同业拆借利率,甚至超出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加大了中小银行资金成本,抬高了其信贷利率水平。
    
    3.绕开同业拆借市场监管从事资金交易。
    由于同业存款无同业拆借市场在交易主体资格、限额、期限、用途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使大量资金游离于同业拆措市场之外,借同业存款之名行同业拆借之实,摆脱了监管限制,不利于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如某国有银行2011年发行的同业存款类理财产品,资金用途均为无同业拆借主体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机构的资金头寸需求。同业存款无相应监管规章,长期过速发展,将扰乱银行资金市场秩序,影响宏观调控的正确判断与有效实施。
    
    二、规范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存款化的审计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商业银行迅猛发展的存放同业类理财业务问题突出,为此,基于审计视角建议多手段规范商业银行同业存款往来。
    
    (一)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根源上杜绝同业存款异化。
    尽快出台《同业存款管理办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同业存款的性质、限额、期限和用途等,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资金清算需要确定同业存款额度,保证该资金用于清算并不参于信贷投放,同时明晰监管部门权责,确定负责部门及监测方式且确定处罚标准,使同业存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更加规范化。
    
    (二)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拓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渠道。
    当前存款利率尚未放开,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极大,导致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变相高息揽储等多种手段获取存款资金。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可以考虑逐步放开存款利率限制,为商业银行开拓更广泛的资金来源。(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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