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家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现状与对策
谭竞翔(审计署成都办)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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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审计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但面对国际国内日益纷繁复杂的金融形势,以及层出不穷的创新金融创新工具,国家审计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需要做的工作不断增多、难度不断增大。为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完善国家审计金融监管制度,应积极建立多层次金融预警体系,关注国外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国家审计的综合性与时效性,开展金融监管的绩效审计等。
    
    关键字:国家审计 金融安全 金融预警体系 创新金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国家民主化、法治化建设日趋加快。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其受托责任的外延和内涵不断深化发展,经历由财务责任审计到管理责任审计,再到社会责任审计的三个层次的升华。当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不断出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成为国家审计受托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国家审计在发挥维护金融安全作用方面的现状
    
    (一)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是其他职能发挥作用的最基本前提 。维护金融安全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通过对国家经济活动的监控,国家审计在保证和促进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履行自己监督职能,揭露、查处金融领域重大违规违法问题,监察、督促金融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国家审计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国家审计不仅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产物,也反过来作用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国家审计的价值不仅可以从其查错纠弊、挽回经济损失等量化指标来衡量,还具有 “风险防范”、“国家治理”等隐性价值。金融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银行业的高负债率及业务经营和融通资金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天然具有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负外部效应。金融风险不仅影响金融业自身的稳定度,还会波及到各行业的客户单位,危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甚至如同2008年金融危机一样,由一国的次贷危机转变为危及其他国家金融安全的全球性危机。与我国经济监督系统中其他形式的监管机构比较,国家审计不仅能从单个的金融机构,更能从整个金融行业的角度揭示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维护宏观金融秩序;不仅能够揭露问题,更能将产生问题的原因以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的方式进行深层次分析;不仅能够分析金融系统的问题,更能联系国内外经济运行状况从微观到宏观进行综合全面分析,从而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
    
    (三)审计传递金融行业信息,及时发现、纠正影响金融安全的苗头性问题。国家审计既是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也是海量金融数据的采集者和分析者。审计不会创造原始的经济信息,但它所获取的微观、宏观的数据信息均来自于业务本身,并经过了审计方法的验证与核实,而分析结果更是从数据本身找出其内部关联和总体特征,具备公允性、合理性,增加了经济信息的价值。根据审计法赋予的职责与权限,国家审计可对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审计所获取的信息更具综合性与全面性。国家审计机关在向政府和公众传递金融信息的过程中,通过数据比对和信息分析,能及时发现和调整资金运动偏离目标的行为,及时修正决策的失误,发现潜在的金融安全问题,建立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有效监控、预警和应急机制,将潜在的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金融行业稳健发展。
    
     二、国家审计在促进金融安全方面的制约
    
    (一)金融活动的复杂性与国家审计局限性存在矛盾。依据审计法,国家审计的金融机构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不是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对“一行三会”审计也明确为财务收支审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对“监督者的再监督”。然而,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众多且复杂变化,不仅与金融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有关,还要受到经济基础、社会信用、政府行为、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开放性金融政策下,外部环境更是日益复杂,不确定、不可控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多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例证。国家审计职能、范围的有限性致使审计机关不易掌握诸多风险因素,很难从全局上做出判断、提出建议。
    
    (二)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与国家审计的边界问题。近年来,审计署依据审计法开始尝试开展审计调查项目,拓展审计的监督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计局限性的矛盾。但审计调查项目也有制度约束及审计边界,根据2010年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才可采用专项审计调查。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与国家审计对象、权限的有限性形成冲突。仅就涉及财政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而言,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对象范围的确定与国家安全策略、审计的效能评估都还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三)金融审计对象数量多与审计资源有限的矛盾。审计对象包含一是审计实体,二是审计内容或审计内容在范围上的限定。2010年以来,审计机关每年审计及审计调查的单位都在10万个以上。审计实体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仅涉及银行业,还包括保险业。从审计内容上看,包括传统金融业务、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金融资产、负债、损益、存贷款、票据、各项收入、中间业务等众多业务内容。从审计目标上看,不仅关注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关注贷款流向、质量、安全与效益,还要防范金融风险,从制度层面揭示金融潜在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审计人员不仅在数量上不能满足现实审计需求,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也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国家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对策建议
    
    在国际国内各种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创新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金融审计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金融监管的绩效审计,提升金融监管效果。一是将金融监管机构的财务审计转向金融监管绩效审计。审计机关对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审计监督原主要集中在财务收支方面,新的审计法在第一条增加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益审计被放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按照“维护经济安全”的审计目标、“防护、清除、修补”等审计职能,要求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机构不仅要开展合规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更应关注其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效果性,关注其监管职能的履行及监管绩效,关注其在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情况,促使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二是将金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价作为金融审计的重要内容。除加强金融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外,应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及全过程监督,完善金融审计动态管理平台,防患于未然。内控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是商业银行两个重要的管理部门,其管理质量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密切相关。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视角及重点与国家审计有很大的不同及局限性。在信贷资产质量审计中,检查资产质量真实性、业务经营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的同时,应主动发现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中的漏洞及薄弱环节,对金融行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促进行业监管部门完善风险管理,提升金融监管的效果。
    
    (二)建设多层次金融预警体系,揭示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来源。同时,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适度区间,促进金融创新健康发展。有效监管首先必须要做好金融预警工作。金融创新的多层次决定了金融预警的多层次。建立多层次的金融预警体系,要预先设置科学合理的预警指标,并要求指标具有微、中、宏观的多层次内容。建立能反映单个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和风险状况的各类指标,如盈利能力指标、经济资本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存贷款增长率指标、贷款不良率指标、利差指标等;建立对各个金融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分别设定指标类型;同时实时关注诸如GDP增长率、CPI增长率、政府赤字额、出口增长率、国际储备额等指标的变化。然后通过科学建模,利用预警指标进行风险预测。预警指标不是孤立、静止的变量,而是要通过动态联系,对这些指标进行科学建模,利用时间序列等高级计量方法,对预警指标同风险状况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使预警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注国外金融创新趋势,研究国外风险防范策略,结合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国内金融创新品种进行风险揭示和规范。国家审计人员应关注国外金融创新品种,研究其创新机理和潜在风险,尤其需要研究历史上对国家金融安全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创新品种,关注其风险控制点、风险传导机制和风险防范策略。其他国家的金融创新品种很可能会成为我国今后金融创新产品大发展阶段的产物,即使不完全相同,其机理和风险形成机制也不尽相同。比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它的基本内容就是将已有资产(即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现在新发行债务还本付息的保障。审计工作中应将规范金融创新品种作为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发展迅猛、法规滞后、风险覆盖面广的金融创新业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绩效审计。如,以住房按揭贷款为基础的加按揭业务,它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新增信贷额度,风险似乎有所控制,但其实质放大了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因为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为获取贷款人们会调增授信,而在房地产价格下跌时,却没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这与次级贷款有相似之处。对这类金融创新产品,我们应深入研究其风险点,关注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维护金融安全,国家审计需紧密结合宏观调控政策,疏导政策传导机制,及时发现、堵塞政策法规漏洞,清除金融监管盲点。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创新会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力。19世纪80年代以来,货币供应量逐渐无法成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它受到金融创新的影响而无法准确划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以现有制度法规基础上的,金融创新很多情况下都尚未有明确的法规予以规范,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就无法准确估量金融创新产品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程度。现实中,许多金融产品设计的初衷就是在利用现行金融法规中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真空和模糊地带,设计产品具有不同程度的投机性,直接影响到宏观金融环境的稳定。所以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完整地掌握金融风险状况,容易形成监管盲点。上述情况都要求金融审计应加强对宏观政策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提高监督效力。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是各领域、各行业、各类型生产、消费、金融业务融合交织、相互刺激发展的创新过程。这与以前较为单一、平面的金融体系不同,而是一个层次多样,交叉繁复的体系。各方金融监管需要共享数据信息,积极揭示转移型金融风险和抵御扩散型金融风险。国家审计在此过程中,应该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尝试衔接多部门接管数据,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加强多维分析,进行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发现、清扫监管盲点,将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实现金融监督部门的资源整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谭竞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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