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审计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陈言军(审计署长沙办)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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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没有单独设立审计机关。1982年通过的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署的法律地位。随着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审计制度逐步发展、完善。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出体制、机制上的审计建议等,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保障法制健康运行的过程,又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完善。
    
    一、国家审计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没有单独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能是寓于财政财务监督之中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发展,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各项事项纳入法制轨道,直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通过修改后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部转轨时期的宪法首次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的法律地位,此后1983年9月审计署成立,中国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审计体系开始逐步建立。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新成立的国家审计署有关职能和权力。1994年颁布并于1995年正式实施的审计法对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并增加两项重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同级审”和“上下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审计同级行政机关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审计下级行政机构);二是规定审计机关的“两个报告”制度。其中包括,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是人大介入审计的缘起。
    
    目前,审计署已成为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有:一是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是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是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是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是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是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是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是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是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十是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等。为此,审计署设有13个内设司局机构、25个驻国务院部委、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可以说,健全的国家审计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推进国家审计制度建设

    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审计法的有关具体规定。2006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完善了有关审计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2010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加强审计监督为出发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于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前共56条,此次修改46条,增加12条,删去5条,合并掉5条,修订后共58条。总体看,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变化,体现了我国审计立法的新发展。一是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之前的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即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制发展的要求。通过修订,明确了审计结果原则上都要公开,只是规定了两种特殊考虑的情况,一个是如果要是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的话,审计机关必须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这里指的社会审计机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因为涉及到股市的稳定,现在的规定是应当在公布的5天以前将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这个好处就是上市公司事先知道以后可以做一些生产经营方面的调整来避免对股市产生影响。二是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作出这样的修订,使有关概念更加科学,更加明确,同时在审计实践上对审计监督的权限作出了拓展。原来我们总的还是对国有资产单位,或者花国家财政钱的单位进行审计,通过修订拓展到不仅可以对直接使用国家建设资金的单位进行审计,还可以对与建设单位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三是加强了对审计机关自身的监督。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了审计机关的行为,内部监督就是新审计法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外部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果、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怎么来监督。
    
    三、国家审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
    (一)国家审计是社会主义法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审计的过程实际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保障法制健康运行的过程。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所谓“执法必严”,主要是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其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得出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民商事法律,即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如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行为是否遵循公司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是审计人员重点关注的审计内容;二是经济法规,主要包括会计法、税法等,会计法关于不准做假账、税法关于不得偷税漏税的规定是审计人员审计时重要的参考法规;三是行政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是审计人员进行财政审计时重要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也与审计工作有直接关联;四是刑事法律,刑法中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规定和国家公职人员与国有单位人员贪污渎职犯罪规定是现阶段国家审计署审计实务中经常引用的法规,国家审计署通过向中纪委、最高检和公安部移送一系列重大案件线索,既有力的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同时还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五是环境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是审计人员进行环境审计项目时重要的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 ,省部级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对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起重要作用。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多年的审计实践表明,以财政财务收支为主的审计模式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检查明显存在不足:第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能完整体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第二,一些以“合法”形式、非数字化形式出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仅靠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难以查清问题;第三,财政财务收支为主的审计无法满足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进行全面了解的需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摆脱传统财务收支审计的束缚,从注重财务监督检查向经济活动的全面鉴证和评价转变,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监督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通过审计,客观真实地评价被审计者任期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遵守廉政的情况,界定其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党委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有力的促进了高级领导干部合法行驶其手中掌握的权力。也可以说,开展省部级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对高级领导干部进行制度化、常规化的审计,是社会主义法制得到普遍遵守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国家审计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完善
    审计署通过提出国家法律和行政体制、机制上的审计建议,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可以说,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从而使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如行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立法化倾向明显,这些不足都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近些年,审计署提出很多关于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的审计建议,有的弥补了一些法律法规空白,有的纠正了一些已经过时和不合理的规定,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陈言军)
    
    参考文献:
    1.彭华彰著《政府效益审计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
    2.娄而行主编:《审计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彭华彰等著《社会保障审计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7年版;
    4.萧英达、张继勋、刘志远著《国际比较审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
    5.[法]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 上),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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