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路径研究
陈梦(审计署成都办)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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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权责的划分等内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存在顶层设计与实际脱节、统筹级次偏低等缺陷,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其基本思路是: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级次,深入推进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培育权责一致的社保基金管理责任主体,加强经办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级次
    
    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及政策,对现有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实现法制的统一。进一步理顺决策、监管与实施的关系,逐步实现决策、监管与实施三大环节的执行主体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着眼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把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落实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的责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深入推进社保基金预算制度改革,强化基金的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基金的管理级次,防止基金分散管理造成的风险,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积极做实个人帐户,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其它社会保险基金要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二、培育权责一致的社保基金管理责任主体
    
    以“权责一致”为着力点,切实解决部门之间职责缺位与越位并存、权力与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培育权责一致的社保基金管理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服务和社会保险权益管理主体,应当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承担责任。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承担责任,有利于形成决策、监管、实施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划分决策主体、监管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权力和职责,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的有效治理,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性质。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主体,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行政执行职能,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职能,赋予必要的行政执法权限,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权责不一致的问题。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实行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承担管理责任,有利于形成基金的预算约束机制,落实基金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实行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实现各业务环节的有效衔接、维护参保人权益,避免目前部分税务部门代征地区出现的收到钱、记不上账,严重影响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另外,还要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保基金帐户管理的权限。社保经办机构应承担对基金银行帐户资金的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只履行监督职能。
    
    三、构建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经办管理模式,加强经办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增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可及性。
    
    逐步理顺经办机构管理体制。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的地区,要整合经办服务资源。对五个险种涉及登记、申报、缴费和稽核等共性业务的,实行一个机构经办。逐步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到一个机构进行管理,将提供医疗保障的险种业务整合到一个机构进行管理。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
    
    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模式。按照管理集中、服务下沉的要求,优化经办管理模式,积极打造“以信息化为支撑、服务方式多样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的新型经办服务格局。将社会保险基金和业务数据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整合省、市、县三级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流程。加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将部分前台业务下沉到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社会和市场资源,坚持政府主导与购买服务相结合,提高社区(村)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积极推行“网上社保”业务经办。
    
    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对全国“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大中央财政对“金保工程”的投入,切实解决分散建设、投入不足造成的信息系统不统一、数据集中程度低、网络连接不畅等问题,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撑。统筹做好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注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保障。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为经办机构正常履行职能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和工作条件。合理确定工作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切实解决经办机构人均险种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探索建立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服务人群规模和服务质量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中西部地区基层经办机构经费紧张问题。(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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